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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电价涨幅/商业电价标准/转供电费分摊,安徽省发改委回应

来源:碳索储能网   发布时间:2022-05-09 05:47:34

近日有多个网友在安徽省发改委留言咨询电价、电费问题,包括:上网电价涨幅、基准价是否等于标杆电价、小商户均摊峰谷电费、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电量计量条件时电费计算方法等。

上网电价涨幅商业电价标准转供电费分摊安徽省发改委回应

01合肥的商业电价标准是多少?

回应:安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度上涨约8分

网友留言称,他是一名个体工商户,电费全由物业代收,从2022年开始,物业把原先的电价从0.74元1度涨到0.89元1度,中间一共涨了2次价格,问物业涨价有没有红头文件,物业说有,但是一直不提供,想请问一下,2022年电费是真的涨价了吗?

对此,安徽省发改委价格处回复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国统一取消执行多年的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因去年以来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导致发电企业大面积亏损,为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国家进一步完善了煤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范围均不超过20%。目前,安徽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度电上涨约8分钱。为便于用户了解每月用电价格,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在官网“通知公告栏”中按月公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用电价格。

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按照市场购电价格(含电网代理购电)加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取电费,并作为终端用户平段用电价格。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终端用户在平段用电价格基础上,按规定的峰谷浮动比例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电量计量条件的,按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平均用电价格加终端用户与供电主体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价差收取电费。 

02如何确定原标杆电价和“基准价+上下浮动”上网电价之间的关系

有网友提问称其所在公司与某燃煤电厂签订服务合同以该"电厂与电网实际结算的上网电价/标杆电价"为结算依据。根据皖发价格2021(535)号文件,自2021年10月15日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原则上均不超过20%。该文件未明确原标杆电价和现行的基准电价之间的关系造成无法与电厂方进行结算,请问在现有的定价规则下如何确定原标杆电价和“基准价+上下浮动”上网电价之间的关系,是否可以理解为“基准价=标杆电价”。

对此,安徽省发改委价格处回复称,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自2020年1月1日起将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原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目前安徽省基准价为0.3844元/千瓦时。

03小商户均摊峰谷电费不公平 物业不愿改造分时电表

有网友在安徽省发改委留言称,他是商场一户小餐饮个体商户,今年3月份,商场物业上涨电费每度0.94元,之前最高是0.77元一度。上涨理由是商业街餐饮高峰时间用电量高,因为小餐饮个体商户分表不是峰谷平电表,物业让他们商户均摊,但是根据实际出发,这位网友认为不合理。原因如下:

1.均摊峰谷平对个体户餐饮商家不公平,大型餐饮基本在峰谷用电占营业时间90%。小餐饮用电60%在高峰,剩下40%在平谷接待散客和外卖,且小商家在用电时间段是尽量避免高峰用电,提前备料。 

2.很多商家对于这种计费不满,并且在总表下面还有公共设施,电梯,照明,空调,地下停车场,一并产生峰谷电量他们均摊,按照发改委给的文件,也不应该对他们收取。 

综上,也违背了国办函(2020)129文件,进一步清理不合理加价,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确保国家电价政策红利足额穿导致终端用户的精神。小餐饮商家代表反应这类情况,物业给出理由,总表产出峰谷平电价差距,和他们分股电表电量差距多大,无力承担差额电费,并且给出两个方案:

1.今后用电每度物业增加0.5元增值服务费,总每一度电1.3元,如果有多交电费,属于物业收入。 

2.物业让其总表下面100户分户,自己找个牵头收取电费,交不齐电费由商户自己垫付。 

两个方案小商户都无法接受,第一套方案电价太高,第二套方案没人可以执行,且商户交物业费本该物业公司负责收取电费。最终,经过小餐饮协商,提出分表安装峰谷平电表,安装峰谷平电表分户,总表差额电费不均摊,自己实际用电多少就是多少。 

但物业对于此建议置之不理,多次推卸改造难度,并且说供电局不同意,要大家停电6个月施工,经过商户和黄山供电局确认,安装峰谷平电表保守一天完成。因为电路属于物业负责,物业不愿意改造峰谷平电表分表,也没有办法得到更好的解决办法,疫情关系,对小餐饮影响很大,这位网友表示希望能够得到体恤,得到解答。

对此,安徽省发改委价格处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通知》,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按照市场购电价格(含电网代理购电)加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取电费。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电量计量条件的,按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平均用电价格加终端用户与供电主体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价差收取电费。每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表可在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官网“通知公告栏”查询。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对您反映的物业不愿改造峰谷分时电表问题,可与物业公司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物业主管部门反映。如有价格违法问题,可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04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电量计量条件电费如何计算

对于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电量计量条件的电费收取计算方法,有网友提问,根据文件中“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电量计量条件的,按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平均用电价格加终端用户与供电主体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价差收取电费。” 想咨询具体如何计算,比如供电体向供电局购买100000度电,总花费75000,那么这个输配电价差怎么计算?终端用户最终缴费的价格应该是多少,供电体向我收费0.87每度是否合理?

对此,安徽省发改委价格出回复称,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372号),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按照市场购电价格(含电网代理购电)加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取电费。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电量计量条件的,按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平均用电价格加终端用户与供电主体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价差收取电费。每月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表可在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官网“通知公告栏”查询。

举例说明:供电主体A (电压等级10千伏)4月份峰谷分时总电量为100000度,向电力公司缴纳峰谷分时总电费75000元,则终端用户B(不满1千伏)电价=(75000÷100000)+(0.2065-0.1915)=0.765元/度。

新闻介绍:

近日有多个网友在安徽省发改委留言咨询电价、电费问题,包括:上网电价涨幅、基准价是否等于标杆电价、小商户均摊峰谷电费、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电量计量条件时电费计算方法等。

责任编辑:储能we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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