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国家能源局山西能监办正式印发《山西独立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据了解,10月27日,山西能监办曾发布《山西储能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印发的试行版文件中多处定义和考核标准做了修订,对储能电站各项相关考核标准均有下调。如独立储能电站的定义,正式文件增加了“独立法人主体身份”的描述。此外,正式文件中各项考核标准都增加了系数0.8;一次调频死区由±0.05Hz改为±0.033Hz;
同时,在计量与结算中,月度考核电量计算公式等于各分项考核电量的累计,总考核电量由“不超过全站装机容量x60小时(超容量租赁考核除外)”调整为“不超过全站装机容量x0.8x35小时。”而月度考核费用等于月度考核电量与山西省燃煤发电基准价的乘积,考核电量大幅下调意味着考核费用大幅减少,或将更有利于储能电站的运营收益。
《管理细则》中提到,本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规定接入山西电网、由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独立储能电站。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独立储能电站参照执行。新能源配套储能、用户侧储能和其他电源侧储能等满足独立并网运行技术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转为独立储能电站。《管理细则》中对独立储能电站的调度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计量与结算等进行了共计43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