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遂川巾石智慧风电场工程电化学储能系统采购项目招标,储能系统建设规模为23MW/23MWh。据公告,项目位于江西省遂川巾石智慧风电场,风电场总规划容量148.6MW。其中一期项目 100MW,二期项目48.6MW,分两期建设。储能系统建设总规模为23MW/23 MWh (标称容量),采用预制舱户外布置方式,安装在预留储能设备场地上。
本项目招标人为遂川联能风电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江西联合能源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联合能源有限公司是由国家电投、中国电建、中国大唐、中广核、华润电力旗下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
详情如下:
遂川巾石智慧风电场工程电化学储能系统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03-10-04A-2023-D-E11985)
一、招标条件
本遂川巾石智慧风电场工程电化学储能系统采购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0万元;私有资金0万元;境外资金0万元;自筹资金3830万元;外国政府及企业投资0万元,其他资金0,招标人为遂川联能风电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采购项目规模:本项目不划分标段,选取 1名中标人。
项目概况:川巾石智慧风电场规划场址位于吉安市遂川县东南部山脊。场址位于吉安遂川县和赣州市南康区交界区域,风电场总规划容量148.6MW。其中一期项目 100MW,二期项目48.6MW,分两期建设。储能系统建设总规模为23MW/23 MWh (标称容量),采用预制舱户外布置方式,安装在预留储能设备场地上。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001)遂川巾石智慧风电场工程电化学储能系统采购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遂川巾石智慧风电场工程电化学储能系统采购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
1.投标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
2.投标人须通过GB/T19001-201 idtIS0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G/T24001-2016 idtIS014001:2015 环境管理体系、GB/T45001-2020dt IS045001:2018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须提供最新的且有效的证书复印件。
3.投标人能力和业绩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电芯/电池模组、BMS、PCS、EMS 等任一项关键设备生产能力和储能系统集成能力。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应具有至少1项单体项目容量20M/20MWh 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系统集成设备业绩累计合同业绩(储能系统集成业绩必须同时包含储能电池、储能变流器 PCS 和能量管理系统EMS。)不低于 1000MWh。(业绩证明材料:包含合同首页(封面)、项目名称、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能反映资格条件的供货清单等的合同扫描件,若无则视为无效业绩)。
4.投标人应提供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见证的与供货设备相同型号规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1)储能系统集成商所提供的电芯应为国内外知名品牌,需提供包含合同首页(封面)、项目名称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能反映本资格项业绩要求内容等的合同扫描件。电芯应通过具有CNAS认证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包号内容需涵盖GB/T36276-2018 标准对应的测试项目);
(2)储能系统集成商所提供的PCS 需提供具有 CNAS 认证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并提供国网电科院或其它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低电压穿越和高电压穿越测试报告(投标产品需提供满足GB/T34120-2017标准的第三方低电压穿越测试报告投标产品需提供满足GB/T36547-2018标准的第三方高电压穿越测试报告);
(3)储能系统集成商所提供的 EMS 需提供具有 CNAS 认证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5.信誉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应提供 2022 年度由银行或权威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6.财务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2020-2022 年度连续三个自然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等影印件。如 2022 年度审计报告未出,则提供2019-2021年度连续三个自然年的合法财务报表,不得出现连续三年亏损。若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三年,则提供自成立日起连续年度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等影印件。不得出现连续亏损。7.投标人必须具有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以及试验检测能力,并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研发、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资格和能力。
8.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制造商需提供声明函。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招标项目设备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10.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被责令停业的;
b.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c.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d.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e.被责令停产停业的;
f.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g.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h.开标日前两年内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禁止转分包规定的行为的;
i.开标日前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设备质量问题的;
j.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1.投标人不得存在违法失信行为,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有效名单,投标人需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在“信用中国”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查询结果(查询日期应在投标截止日前20天内)。未提供有效信用中国询结果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