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详情

东莞:用户侧储能放电补贴≤0.3元/kWh,要求2MWh以上,使用280Ah以上电芯,簇级自动均衡,变流器模块化设计等

来源:碳索储能网   发布时间:2023-10-17 00:29:52

近日,东莞市发改局发布了《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5个专项资金支持储能发展:增资扩产贷款贴息资助、创新载体建设奖励、产品出口认证资助、示范应用资助、公共服务平台资助。

其中,在“示范应用资助”中,明确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用户侧储能项目,按照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kWh的事后资助,补贴累计不超过 2 年,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300万元。项目需满足的条件为:

项目实施地点在东莞市

工作寿命10年以上

接入电压等级为380V及以上

项目规模不小于2MWh,额定功率下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

单体电芯容量不低于280Ah,循环寿命≥5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需具备电池簇级自动均衡、故障定位与隔离和SOC智能运维设计

储能变流器需采用模块化设计,支持模块化更换

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能够实现储能安全状态感知、诊断和预警

需具备完善的电芯级、模组级、电池簇级和系统级的四级主、被动安全设计

,支持相关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开发能量管理系统EMS,可实现数据采集与监视、储能系统的运行控制和响应电网调度、储能系统状态评估、安全分析、配电自动化与管理

根据官方解读,项目应在2023年5月9日以后新建,即《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东发改〔2023〕95号)出台时间以后新建。

另外,鼓励采用钠离子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液流电池、液冷技术等先进电化学储能技术。

除“示范应用资助”外,其他四项专项资金支持为:

增资扩产贷款贴息资助:对于储能企业的增资扩产项目,每个项目按金融机构当期(上一年度)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不包括罚息)的30%给予补助,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创新载体建设奖励: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300 万元奖励。获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200万元奖励;获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产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产品出口认证资助:对应用于新型储能,且获得海运运输证书,成功通过海外市场电池产品认证并实现销售的电池新产品,按经评审核定认证费用的 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公共服务平台资助:采取事后资助形式,按其设备购置费等平台建设费用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原文和政策解读如下:

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落实《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东发改〔2023〕95号),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培育和应用推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6〕7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市财政预算并用于支持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以及应用推广等工作的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坚持“规范管理、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下称“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专题工作指引和申报流程,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的实施与管理,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 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东莞市投资促进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项目的评审择优、核实、跟踪管理、验收认定等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园区)承办发改职能机构负责协助市发展改革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评价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增资扩产贷款贴息资助

鼓励新型储能领域增资扩产,对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新型储能领域增资扩产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二)创新载体建设奖励

鼓励建设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新型储能电池及储能系统发展需求布局建设,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给予资金奖励。

(三)产品出口认证资助

鼓励开拓国外市场,开发新型储能领域电池新产品,对取得海外市场准入权威认证的新产品给予资金支持。

(四)示范应用资助

鼓励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新型储能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项目建设,对投运的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应用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五)公共服务平台资助

鼓励联动上下游供应链、高校研发机构等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建设面向新型储能领域共性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标准制定、检验检测、安全预警等需求的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范围内。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不予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支持的范围与其他市级财政扶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扶持政策资助的,不进行重复资助。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新型储能领域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制定专题工作指引,明确支持对象、标准、申报程序和分配方式等内容,可根据政策执行及产业发展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总规模控制,其年度预算的管理与调整,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在财务、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在所属专题项目工作指引规定的资助限额内,通过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评审择优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资金用完即止。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对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审查核实,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相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年度所需资金原则上在批准预算范围内统筹解决,临时需要追加预算的,或确有需要调整预算的,由市发展改革局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资金申请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性负责。资金申请方需出具承诺函,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如提供虚假资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资金申请方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局落实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跟进资助单位运营情况及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优化资金使用。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物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自觉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二)不按照要求规范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和专账管理,导致无法证明经费支出的真实性,且拒不整改的;

(三)将与项目实施内容无关的经费支出纳入项目投入经费核算范围,且拒不整改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属于重复申报的(包括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立项资助且获得市财政配套资助的项目,再次申请市立项资助的);

(五)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六)项目组织实施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没有正常开展的;

(八)其他失信行为,其他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全市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实际,适时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FZHGGJ-2023-057。

附件:1.东莞市新型储能增资扩产贷款贴息资助工作指引.pdf

2.东莞市建设新型储能创新载体建设奖励工作指引.pdf

3.东莞市新型储能电池产品出口认证资助工作指引.pdf

4.东莞市新型储能示范应用资助工作指引.pdf

5.东莞市搭建新型储能公共服务平台资助工作指引.pdf

《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落实《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东发改〔2023〕95号),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培育和应用推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6〕7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出台了《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

二、内容说明

《管理办法》分为6个章节,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支持范围和条件、资金使用与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章节,明确了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目的、主要用途及资金来源。

(二)职责分工章节,明确了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属地镇街(园区)在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与分工。

(三)支持范围和条件章节,以支持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为起点,明确了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企业增资扩产贷款贴息资助、创新载体建设奖励、产品出口认证资助、示范应用资助、公共服务平台资助等5个方面,并明确了各项支持奖励的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章节,明确了由市发展改革局统筹负责专题工作指引及申报内容的制定、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的管理,以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

(五)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章节,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方式和规定。

(六)附则章节,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限和解释单位。

相关工作指引包括企业增资扩产贷款贴息资助、创新载体建设奖励、产品出口认证资助、示范应用资助、公共服务平台资助5个专题工作指引文件。明确了各项支持奖励事项的申报对象、申报条件、资助方式与标准、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并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要求及其他说明。

三、细则问答

(一)专项资金指的是什么?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市财政预算并用于支持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以及应用推广等工作的资金。

(二)申报条件是什么?

1.在东莞市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范围内。

4.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报通知或工作指引明确的其他条件。

(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哪些?

1.增资扩产贷款贴息资助

鼓励新型储能领域增资扩产,对取得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新型储能领域增资扩产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2.创新载体建设奖励

鼓励建设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新型储能电池及储能系统发展需求布局建设,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给予资金奖励。

3.产品出口认证资助

鼓励开拓国外市场,开发新型储能领域电池新产品,对取得海外市场准入权威认证的新产品给予资金支持。

4.示范应用资助

鼓励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新型储能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项目建设,对投运的用户侧新型储能示范应用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5.公共服务平台资助

鼓励联动上下游供应链、高校研发机构等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建设面向新型储能领域共性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标准制定、检验检测、安全预警等需求的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金支持。

(四)何时开始申报?都有哪些领域?

自《管理办法》发布后,我市将于10月中下旬开展新型储能示范应用和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认定工作,资金申报工作将于明年5—6月开展,届时将发布公告。其余3项(增资扩产贷款贴息资助、创新载体建设奖励、产品出口认证资助)资金申报工作也将于明年5—6月开展,无需认定环节。

(五)项目认定与专项资金在哪里申请?

均通过线上平台进行申报,市发展改革局在官方网站(https://dgdp.dg.gov.cn/)发布认定或资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登陆“莞财扶助”(http://zwfw.dg.gov.cn/gcfz/#/home),找到对应栏目进行线上申报。

(六)《管理办法》的有效期多久?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七)项目是否可以重复申请补助?

政策与其他市级财政扶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扶持政策资助的,不重复资助。

(八)示范应用项目认定规模有什么要求?对投运时间有何要求?是否要求备案?连续补贴2年如何执行?

1.申报示范应用认定项目的规模应不少于2MWh,具体申报条件详见《东莞市新型储能示范应用资助工作指引》。

2.项目应在2023年5月9日以后新建,即《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东发改〔2023〕95号)出台时间以后新建。

3.按照《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强新型储能电站规范管理的通知》(粤能电力函〔2023〕450号),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备案平台为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s://gd.tzxm.gov.cn/),审批单位为项目所在镇街(园区)经济发展局。

4.获得认定的项目,在次年5-6月资金申报时可按要求申报奖补,放电量补贴按一个自然年计算,每年申报、核实、发放。如2023年获得示范认定,且在11月投运,则2024年5-6月可申报2023年11-12月放电量补贴,2025年5-6月可申报2024整年度放电量补贴,2026年5-6月可申报2025年1-10月放电量补贴,补满2年为止。

(九)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是针对什么领域?平台团队有什么硬性要求吗?

1.搭建新型储能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是面向新型储能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标准制定、检验检测、安全预警等需求建设。

2.平台必须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其中专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相关研发和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受到资助的公共服务平台要每个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局至少报送平台运行情况一次,每年11月份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发展计划。

(十)增资扩产贷款贴息补助有何基本条件?对项目时间有何要求?补贴时间如何计算?

1.项目应明确为新型储能领域增资扩产项目。

2.项目贷款贴息获得时间应在2023年5月9日以后,即《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东发改〔2023〕95号)出台时间以后。

3.补贴时间按一个自然年计算,次年核算上一年度数据,其中2024年申报的补贴核算时间区间为,2023年5月9日-12月31日。

(十一)创新载体建设奖励有何基本条件?

应获得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立项(认定)。

(十二)电池产品出口认证支持方向有哪些?

电池产品出口认证支持应用领域是家庭储能、工商业储能和便携式储能;认证支持项目方向包含欧盟CB认证(IEC/EN62619、IEC/EN62133、EN62368、IEC/EN50604、IEC/EN63056)、北美UL1973、日本J62133、韩国K62619、国际通用UN38.3等。

 

 

 

 

 

 

 

 

 

[!--empirenews.page--]

[!--empirenews.page--]

 

 

 

 

 

 

 

 

 

新闻介绍:

近日,东莞市发改局发布了《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5个专项资金支持储能发展:增资扩产贷款贴息资助、创新载体建设奖励、产品出口认证资助、示范应用资助、公共服务平台资助。

责任编辑:caoyang

碳索储能网版权说明:

1.所有未标注来源为碳索储能网或碳索储能网整理的文章,均转载与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但并不代表碳索储能网赞同其观点、立场或证实其描述。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版权问题与本网无关。

2. 涉及资本市场或上市公司内容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以及引用的图片(或配图)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涉及版权问题,可联系我们直接删除处理。请在30日内进行。

推荐新闻
back homepage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