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妥有序推动现货市场建设
加快构建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7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健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体制机制,推动有效市场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出台了《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规则》),作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举措和规范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运营的纲领性文件,《基本规则》既全面总结了山西、山东等现货试点地区结算试运行经验,又为后续开展现货市场建设的地区提供了前瞻性指导,减少试错成本,为全面推进现货市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加快现货市场建设正当时
2015年启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持续向纵深推进,涵盖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等交易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基本构建。2017年启动现货试点以来,经过近6年的探索实践,山西、山东、甘肃等6个第一批现货试点已不间断结算试运行;江苏等5个第二批现货试点已开展不同时间尺度的结算试运行;南方区域电力市场已开展多次调电试运行;省间电力现货市场实现不间断结算试运行。现货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安全保供、助力新能源消纳方面成效显著。
实现了市场化优化资源配置,电力生产组织由传统计划模式向市场方式转变,现货市场出清结果直接运用于发电机组调度计划安排,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提高了电力安全保供能力,通过供需高峰时段的价格信号引导发电企业顶峰发电,国网经营区内煤电企业非停、受阻率下降至2%、5%的最好水平,电力用户实现“按需用电”向“按价用电”转变。
促进了新能源消纳,通过现货市场价格信号引导火电企业压降出力,为新能源消纳提供空间,同时激励电力用户用电负荷向新能源大发时段转移,促进新能源消纳。
《基本规则》应势而生、意义深远
当前我国电力资源配置正处于“计划向市场转型期”,电力系统处于“新型电力系统过渡期”,经济社会正处于“新发展格局构建期”,电力市场建设面临重大挑战,保供应、促转型、提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等多重目标相互交织,电力系统特征和运行机理日趋复杂,亟待统筹。面向新形势、新要求,着力于实现“双碳”目标和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基本规则》主要做出了五方面制度设计。
(一)明晰了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分阶段建设路径和关键任务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了2025年和2030年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目标,为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下一阶段全面深化电力市场建设锚定了方向。
《基本规则》充分结合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目标,借鉴各地现货市场探索实践经验,提出了“统一市场、协同运行”的市场架构,在一以贯之地坚持“宜省则省,宜区域则区域”的市场建设原则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省间与省内协同、促进多层次市场间融合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也为京津冀、长三角和南方区域市场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
(二)凸显了构建完整电力市场体系和加强市场间统筹衔接的重要性
建设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各试点的实践经验证明,既要发挥好中长期稳定电力供应量价基本盘的作用,又要发挥好现货调节供需、激励市场主体优化发用电行为的作用,也要发挥好辅助服务保障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的作用,三者缺一不可,必须要一体化统筹推进。
《基本规则》充分借鉴山西、山东、甘肃等现货试点在迭代修订市场规则体系、完善不同市场间衔接机制等方面的实践探索经验,对现货与中长期、辅助服务、代理购电、容量补偿的衔接提出了各方达成共识的原则性要求,既降低了现货试点探索实践中的试错成本,又给各地充分预留了因地制宜开展探索的实践空间。
(三)提出了不同现货市场交易组织方式下的结算机制
结算环节是现货市场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与各类经营主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核心环节,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规范、透明、公平、清晰的结算服务是保障电力现货市场平稳有序运营的基石所在。
《基本规则》充分考虑山西、蒙西等现货试点在现货市场交易组织上的差异性,从日前市场是否作为结算依据和中长期与现货市场的结算时序两方面出发,首次明确了四种电能量市场结算方式,为规范不同现货市场交易组织方式下的结算机制提供了指引,也为即将启动结算试运行的地区提供了可参考借鉴的结算方法。
(四)明确了不同市场风险的分级分类防控要求与处置原则
建设电力现货市场需要以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为前提,同时也需要通过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进一步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充分调动各类灵活调节资源共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两者相辅相成、互不可缺。因此需要全面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各类风险的分级分类防控,确保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基本规则》从电力供需、市场价格、系统运行、网络安全、合同履约等方面提出了电力现货市场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并提出了“事前事中监测、事中事后处置”的风险防控原则,明晰了市场运营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在风险防控与处置中的职责定位,为各试点加强风险防控与处置工作提供了指引。
(五)建立了不同场景下的市场干预机制助力市场平稳有序运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工作原则,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发挥政府宏观政策调节作用,确保市场运营平稳有序。电力现货市场作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市场机制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的同时,也要注重完善市场干预机制确保市场健康发展。
《基本规则》以政府干预和市场运营机构干预为切入点,分类明确了市场干预的触发条件、处置机制和对应的责任主体,并提出了原则性的干预补偿与管制定价机制,为政府主管部门和市场运营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市场干预提供了政策依据。
总体来看,电力现货市场作为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有反映电力供需形势、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和促进新能源消纳的重要作用。推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在不断完善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机制的同时,也要重视电力现货市场与中长期、辅助服务、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等方面的统筹衔接。同时,《基本规则》也不是一成不变,需要根据市场建设进展和未来发展趋势,不断完善电力现货市场的关键机制设计,动态丰富《基本规则》的内涵与实用性,为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