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南方区域煤电容量电费考核机制,近日,南方能源监管局会同云南、贵州能源监管办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南方区域煤电容量电费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推动区域内煤电企业转变经营发展模式,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在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方面,《通知》明确,煤电机组分月申报、按日调整最大出力,每月24 日前,煤电企业结合发电机组检修计划、供热需求、机组缺陷等因素如实申报次月机组最大出力,不得超过机组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最大出力值。每日 9 时前,发电企业可结合机组实际运行情况修改一次机组最大出力,修改结果作为计算当月次日及后续机组最大出力的依据。新建煤电机组投运当月开始申报次月机组最大出力,不得超过机组并网调度协议明确的最大出力值。
在煤电机组最大出力认定方面,《通知》明确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在运机组最大出力以发电企业申报数据为准;二是计划检修或停机备用期间为机组并网调度协议最大值;三是非计划停运机组自停运至并网或恢复备用时刻期间最大出力认定为0。
《通知》指出,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 10%,发生三次扣减 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 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资格。
《通知》强调,电力调度机构制定所在省(区)煤电机组最大出力调用和抽查操作指引,报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电力调度机构对无法按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情况进行记录,能源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执行考核机制情况进行监管。
南方能源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按照《通知》规定,督促指导南方区域有关调度机构编制操作指引,依据职责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核查和执行情况监管,确保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平稳实施,有效促进南方区域能源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