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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两个细则:配储新能源最高充电量补偿0.16元/kWh,月充放电次数<10次按未配储能执行

2024-03-06 08:55:46
作者: 电化学储能 来源: 电化学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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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四川能监办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四川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纳入细则的新型储能是指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的电化学储能电站。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电站参照执行。新型储能容量不低于 10MW/20MWh。

细则提出对独立储能进行调峰补偿,电力调度机构结合系统调峰需要进行调用,因系统调峰需求下达调度计划(含调度指令)要求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进入充电状态时,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400(元/MWh)。调度机构下达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曲线时,同时明确其参与调峰的时段和电力。多台独立新型储能可用于系统调峰的总容量多于系统调峰需求容量时,按独立新型储能装机比例分配储能调峰需求。

此外,对于配建储能的新能源,按照全月累计充电电量给予使用频率补偿,当月度累计充电电量<储能额定容量x30小时,不予补偿;储能额定容量x30小时≤当月度累计充电电量<储能额定容量x60小时,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80(元/MWh);储能额定容量x60小时≤当月度累计充电电量,对其充电电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160(元/MWh)。

储能可获得爬坡补偿,含配建储能的风电光伏、新型储能爬坡补偿标准取40元/MW。

此外独立储能还可获得有偿一次调频补偿、有偿无功补偿。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内容:(调频补偿6元/MW,调峰补偿按充电量0.3元/kWh,四川“两个细则”征求意见)

细则还对储能的并网考核进行了明确,其中着重提到配建储能月度完全充放电次数少于10次的(即月度累计充放电量<储能额定能量*10),储能所属风电、光伏按未配储能执行,不参与 AGC、APC、日发电计划、非计划停运、发电能力、爬坡、功率预测、技术指导和管理等项目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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