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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电网不再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还有多个储能新规实行

2024-04-01 15:16:39
来源:维科网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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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7版办法》中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与《2007版办法》相比,新实行的《监管办法》最主要的影响在于,它明确了电网企业无需再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根据该文件,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将被分为两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

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

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虽然电网企业可以不用再全额收购其辖区内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力,但《监管办法》也指出了,应该保障收购,但未完成保障性收购的,电网、电力调度机构将被处以罚款!

因此,未来该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核定以及其余部分如何参与市场将成为储能行业的重点关注部分!

新能源场站、新型储能新规

值得关注的是,4月1日起施行的还有第8号《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此前的1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3年12月26日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是为了规范电能质量管理,保障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电能利用效率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电力企业在电能质量管理中的责任,包括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定期评估电能质量、公开监测数据以及配合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同时,也鼓励和引导电力企业、用户、科研机构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电能质量管理,推动技术创新和应用。通过实施这些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地提高电能质量,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其中第三章发电电能质量管理指出:发电企业应当服从电力调度指令落实调频、调压有关措施,确保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发电企业应当开展电能质量管理工作相关信息采集与问题分析治理能力建设,建立变流器等干扰源设备、治理设备、监测装置台账库,定期维护更新。

第十四条:新(改、扩)建的新能源场站、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电源和新型储能应当在接入电力系统规划可研阶段开展电能质量评估,配置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采取必要的电能质量防治措施。治理设备、在线监测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运。在试运行阶段(6个月内),应当开展电能质量监测,指标超标时应当主动采取治 理措施。

《新型储能项目定额价格水平调整办法》发布

3月中旬,中电联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发布《新型储能项目定额(锂离子电池储能电站分册)价格水平调整办法》。该办法与《新型储能项目定额及费用计算规定(锂离子电池储能电站分册)》配套使用,旨在明确锂离子电池储能电站工程建设预算、结算编制基准期价格水平与定额编制期价格水平之间的价差计算方法。

该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时间差及地区差水平调整:针对工程所在地编制基准期价格与定额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之间的时间差及地区差进行调整,以确保价格水平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价差计算方法:明确了锂离子电池储能电站工程建设预算、结算编制基准期价格水平与定额编制期价格水平之间的价差计算方法,为项目的预算和结算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业内指出,《新型储能项目定额价格水平调整办法》旨在明确和调整新型储能项目,特别是锂离子电池储能电站的定额价格水平。对于推动储能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责编: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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