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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布局/备案/并网/调度/交易/监管

2024-04-05 11:32:28
来源:储能与电力市场

4月3日,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规范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建设,提升电力安全保障供应能力和新能源消纳水平。

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规划布局、项目备案、建设并网、运行调度、市场交易、安全监管等多方面制定了贵州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全面指导储能电站从建设到运行各环节工作。

《暂行办法》指出: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网侧储能不低于50MW/100MWh,鼓励新能源和储能签订3~5年及5年以上中长期协议,以市场化方式为主,优化调度运行。并且,新型储能将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投资主体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新型储能项目的定义及分类

按储能技术划分,《暂行办法》涉及的新型储能项目主要指以输出电能为主,除抽水蓄能以外的储能项目,包括:电化学储能、飞轮储能压缩空气储能、氢(氨)储能、冷(热)储能等。

按照应用场景划分,可电网侧、电源侧和用户侧三类。

开展专项规划研究

提出各地规模及项目布局

电网侧新型储能,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发展方案,发布建设规模容量。项目原则上布局在负荷中心、电网调节能力较弱及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区域,重点建设功率不低于50MW/100MWh的项目。

电源侧新型储能,由投资主体根据各区域新型储能规模和企业规划建设的其他电源项目需要,做好储能项目布局。

用户侧新型储能,由投资主体根据自身需要,做好项目规划布局。鼓励微电网、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业园区等建设新型储能项目,在落实建设、安全等条件情况下拓展不同应用场景。

建立“新能源+储能”机制,对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暂按不低于装机容量10%/2h配置储能电站。配置储能电站可由企业自建、共建或租赁。

新型储能实行备案制

参照电源项目开展并网与涉网工程调试及验收

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县(市、区、特区)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并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抄送国家能源局贵州派出机构。

电网企业需根据相关规划布局,为新型储能项目提供公平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新型储能项目参照电源项目并网流程开展并网与涉网工程调试及验收。

新型储能项目建成后,投资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环保、水保、消防、安全、并网等专项验收。

运行调度以市场以市场化方式为主

鼓励签订3-5年/5年以上租赁合同

保障储能电站的公平调用、科学优先调用,充分发挥新型储能系统作用。新型储能项目以市场化方式为主,优化调度运行;不具备独立条件的电源侧新型储能项目,可与所属电源作为一个整体参与调度;对于暂未参与市场的新型储能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科学调度机制,提升项目利用水平。

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目,可转为独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涉及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的储能,原则上暂不转为独立储能。

电源侧储能:发电企业计量关口内并网,与发电企业作为整体,联合参与电力市场。

用户侧储能:电力用户计量关口内并网,与电力用户作为整体,联合参与市场交易。

电网侧、电源侧新型储能项目投运后,可向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提供租赁服务。鼓励新能源企业与储能企业签订协议,由新能源企业支付储能租赁费用,储能企业按容量提供服务,采取双方协商等方式形成租赁价格,鼓励签订3~5年及5年以上中长期协议。

投资主体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新型储能项目从规划、选址、设计、设备选型、施工、调试、验收、运行等实行全过程安全管理。投资主体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将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主要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国家(行业)标准等的规定。

发布人:pan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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