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索储能网获悉,近日,为加速推动独立储能电站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促进新型电力系统的构建,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近期发布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独立储能电站试行电费补偿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通知》,独立储能电站若满足特定条件,将可获得电费补偿。这些条件包括:一是项目需获得国家或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认定;二是项目需纳入2023年至2025年的年度建设计划,并在2025年底前正式投入商业运营。
在电费补偿金额方面,《通知》规定,独立储能电站可获得的补偿金额将根据补偿标准和月度可用最大容量来确定。其中,年度补偿标准被统一设定为100元/千瓦(含税),月度补偿标准则按年度标准除以12个月来计算。
为了准确认定月度可用最大容量,《通知》指出,独立储能电站进入商业运营后,可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月的最大出力。申报的最大出力不得高于电站在并网调度协议中明确的装机容量。
电力调度机构将根据当月调用测试达到的实际最大出力值,确定电站的月度可用最大容量(但不得超过申报的最大出力),并以此作为计算电费补偿金额的依据。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对独立储能电站的考核机制。电力调度机构将每月对电站进行一次调用测试,若出力达到申报的最大出力,则认定本月合格。若当月最大出力测试结果未达到申报标准,将扣减当月补偿电费的10%。
若连续两个月及以上未达到申报标准,则扣减金额将累加,即扣减金额为当月补偿电费的10%与连续未达标月份数的乘积。对于不服从电网调度安排的独立储能电站,其当月最大出力值将被认定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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