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浙江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永康市新型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
《指引》指出,对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电源侧、电网侧以及额定功率5兆瓦及以上的用户侧储能项目,需先纳入省级发展规划或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市发改局进行备案申请,按要求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并附上传相关资料。
文件明确,新型储能项目建设消防要求。对于电源侧、电网侧储能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省能源局《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工程规划和建设,配套电网工程应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相协调。
对于用户侧储能项目,不得影响破坏原建筑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储能区域应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其中,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功率为500千瓦且容量为500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还应按以下要求严格开展消防审查。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永康市新型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永康市新型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永康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印发《永康市新型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docx
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
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康市供电公司
2024年12月4日
永康市新型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管理,促进项目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号)、《关于加强新型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住建部令第58号)、《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浙能源〔2021〕17号)、《浙江省关于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393号)和《浙江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浙能源〔2024〕6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永康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22〕55号),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永康市范围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新型储能项目。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新型储能项目是指除抽水蓄能以外,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包括电源侧储能〔指装设在火电、风电、光伏等电源厂(场)区内,直接接入厂站内部电力设施的新型储能设施〕、电网侧储能(指直接接入公用电网的新型储能设施)和用户侧储能(指在用户内部场地或相邻建设,直接接入用户内部配电设施的储能设施,所充电能原则上在用户内部消纳)等。本着“安全第一、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原则,本工作指引对新型能源项目的备案、建设和验收等各环节要求予以规范,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压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安全建设规范运行。
二、备案要求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
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指项目业主,下同)提出申请,先向属地镇(街道、区)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及项目实施方案等申请资料,由属地镇(街道、区)按照《永康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22〕55号)相关要求,对建筑权属、光伏项目建设点位、规模(面积)、高度等情况出具初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资料连同属地镇(街道、区)初审意见送至市供电公司,由市供电公司按照《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浙能源〔2021〕17号)对项目实施方案等内容进行审查,符合建设规范的予以办理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应承诺严格按照登记同意的实施方案进行建设,对光伏项目设施不作不动产权要求,须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撤销登记。
项目登记后,市供电公司应将项目实施方案抄送给属地镇(街道、区),并定期汇总登记项目向市发改局报备。
2.非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
对非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备案申请。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市发改局进行备案申请,按要求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资料清单应包含下列信息:
(1)备案信息表(备案系统直接填写,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并完整填写开工完工时间、项目总投资额等信息。其中,项目名称应包括项目场所等特征名称、装机规模等)。
(2)项目所依托建(构)筑物的产权证明材料:
①证件齐全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如属于租赁性质还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若单幢建筑有多名业主的,由全体业主签订委托协议,属地镇(街道、区)审核业主人员信息,由业主代表负责申报。
②证件不全的:对于工业厂房,要求屋顶安装光伏板面积2000㎡以上,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属地镇(街道、区)出具的产权无争议证明;对于集体土地建筑,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属地镇(街道、区)出具的产权无争议证明;对于公共建筑,提供属地镇(街道、区)或主管部门出具的产权无争议证明;上述三类均需提供建筑安全评估报告(包括建筑安全评估、屋顶承重评估)。对于新建未完成登记的建筑,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项目竣工备案手续。
(3)属地镇(街道、区)按照《永康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22〕55号)相关要求出具审核意见。
(4)市供电公司按照《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浙能源〔2021〕17号)相关要求出具的初步并网意见。
(5)如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
(二)新型储能项目
对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电源侧、电网侧以及额定功率5兆瓦及以上的用户侧储能项目,需先纳入省级发展规划或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市发改局进行备案申请,按要求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并附上传相关资料。资料清单应包含下列信息:
(1)备案信息表〔备案系统直接填写,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并完整填写开工完工时间、项目总投资额等信息。其中,项目名称应包括项目场所等特征名称、装机规模、储能类型等〕。
(2)项目用地证明材料。
(3)属地镇(街道、区)审核意见。
(4)市建设局出具的消防设计初步审查备案意见。
(5)市供电公司出具的初步并网意见。
(6)如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
项目备案后,项目建设单位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市发改局应定期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新型储能项目备案清单抄送市建设局、市消防救援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镇(街道、区)等和市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
三、项目建设管理要求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做好分布式光伏接入能力评估
市供电公司要按年度开展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工作,主动公开区域、变电站和台区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每季度予以滚动更新。供电公司应依据电网承载力,统筹、有序开展分布式光伏接网工作;为及时满足分布式光伏电站接入条件,供电公司要加大电网设备改造力度,定期更新项目储备。
2.做好“四可”能力改造
市供电公司应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围绕高比例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要求,深入研究创新电网结构形态和运行模式,积极完善低压屋顶分布式光伏涉网技术规范。2024年12月30日后并网的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功能;2024年12月30日以前并网的存量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市供电公司进行功能改造,改造时由市供电公司承担费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全力配合市供电公司开展改造工作。
市供电公司要利用“四可”功能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项目运行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处置,发现项目违规改造等情况及时通报属地镇(街道、区)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依规处理。
(二)新型储能项目建设消防要求
对于电源侧、电网侧储能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省能源局《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工程规划和建设,配套电网工程应与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相协调。
对于用户侧储能项目,不得影响破坏原建筑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储能区域应与其他功能区域防火分隔。其中,对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功率为500千瓦且容量为500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还应按以下要求严格开展消防审查。
1.项目设计。项目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
2.技术审查:由审查机构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开展技术审查,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记录汇总表》等。
市建设局根据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项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备案证明》。市建设局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论证。经审定的消防设计文件作为施工、消防查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的依据。
3.消防设计审查: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许可相分离。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建设局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需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市建设局申请组织评审。
(三)质量与安全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从事项目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的主体应满足相应资质要求。
四、项目验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新型储能项目均需开展并网验收、质量安全验收,其中电化学储能项目需在并网验收前先开展消防验收。
(一)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电化学储能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开展消防查验,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局申请消防验收。市建设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对建设工程开展现场评定,依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局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市建设局按照省建设厅明确的抽取比例随机抽取检查,依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二)质量安全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和项目施工单位等需对项目质量安全进行现场验收,并在验收记录表上签写意见及名字、盖公章,确保项目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并网验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新型储能项目的并网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供电公司提出并网验收申请,市供电公司会同项目属地镇(街道、区)组织开展并网验收工作。市供电公司负责查验项目电气部分,属地镇(街道、区)负责查验项目超面积、超高建设等情况。
五、责任分工
1.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投资建设新能源项目的企业或自然人(统称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中,项目建设单位利用他人的建筑物或场地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建筑物或场地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筑物、场地租用合同(合作协议)约定,对项目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2.部门按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市发改局负责统筹推进新能源项目发展,负责项目立项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所属行业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市建设局负责指导做好项目涉及自建房的安全鉴定工作;负责用户侧储能项目的消防设计初步审查意见;负责新型储能项目消防审查、验收(备案抽查),项目所涉及的设备设施凭产品合格证予以认定等。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消防安全监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城区范围项目违法建设行为,指导各镇(街道、区)查处辖区内项目违法建设行为。
各镇(街道、区)按照属地原则建立本地项目清单,纳入本地项目库统一管理,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跟踪项目进展,负责本辖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辖区内项目违法建设行为。根据需要据实出具项目审核意见表。定期开展新型能源项目安全管理宣传工作,并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工作。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运维单位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及周边可能受影响人群的常态化安全教育,定期开展事故警示,强化安全意识,提升防范能力,遏制坍塌、火灾、触电、高处坠落等事故发生。参与项目并网验收,负责核查项目超面积、超高建设等情况。
市供电公司负责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登记,负责其他项目审核并出具初步并网意见、电网接入方案,会同项目属地镇(街道、区)开展并网验收;承担对项目并网后电网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排除电网安全隐患,保障电网运行安全。针对新能源项目所依托的土地或建筑物产权的要求,参照项目备案的相关要求执行。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部门职责清单
2.项目审核意见表
3.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流程图
4.质量安全验收记录表
5.新型储能项目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资料
6.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资料
7.新型储能项目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申报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