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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发放新型储能容量补偿资金的通知

来源:新能源处   发布时间:2026-08-05 18:04:43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新型储能项目业主:

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新型储能容量补偿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4〕111号)文件精神,经前期申报、审核、公示等流程,现将新型储能容量补偿项目清单(附件1)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资金发放和监管

请各设区市组织辖区供电公司做好容量补偿资金发放工作,清单内项目容量补偿费用以按月足额抵扣应缴电费形式发放,直至补偿金额发放完毕。省电力公司要高度重视容量补偿资金发放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落实,做好资金拨付。请省电力公司于每年7月15日前将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浙江能源监管办加强资金发放监管。

二、做好后续资金发放审核

请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后续2年的年利用小时数达标情况进行初审,每年7月15日前,将项目年利用小时数达标(不低于600小时)情况(附件2)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发放后续2年补偿资金。

附件:1.新型储能容量补偿项目清单

   2.新型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汇总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25年12月25日


碳索储能网 https://cn.solarbe.com/news/20260805/50027143.html

新闻介绍:

本文是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浙江省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储能容量补偿资金发放的行政通知。文件依据《新型储能容量补偿资金分配方案》(浙发改能源〔2024〕111号),在完成项目申报、审核及公示程序后,正式公布首批纳入补偿范围的新型储能项目清单。通知明确:补偿资金以按月足额抵扣电费方式发放,由各地供电公司组织实施,省电力公司负责统筹落实与定期报送(每年7月15日前提交发放情况);同时建立动态监管机制,要求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后续两年内年利用小时数(须不低于600小时)开展初审,并按时上报,经省级复核后方可拨付后续年度补偿资金。全文聚焦补偿资金的发放流程、责任分工与绩效约束机制。(198字)

责任编辑:康炜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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