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山西能源监管办印发《山西电力一次调频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细则指出,市场主体是指依据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获得准入的发电侧并网主体及新型储能,包括火电、燃气、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发电侧并网主体及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
独立储能运营商与新能源企业在中长期市场的签约容量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调度,剩余容量可继续以独立储能身份参与电力一次调频交易。
新型储能市场主体需增加申报储能电站上下限,以确保储能电站在电量达到上限时系统不在下达充电指令、达到下限时不在下达放电指令。报价单位为元/MW,报价范围为5.0-10.0元/MW,报价最小单位为0.1元/MW。新型储能市场主体在进行一次调频辅助服务过程中执行充放电互抵政策,产生的电量损耗由市场主体自行承担,电价为当月实时现货均价。
储能参与一次调频的收益=调节性能×调节里程×申报价格,其中调节性能K值=响应时间×动作速率×响应精度。
一次调频市场交易的月度总分摊费用等于全月所有市场主体应获取的服务收益之和,首先由《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中一次调频考核费用支付,不足部分由发电侧并网主体按照当月上网电量进行分摊。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中一次调频考核费用大于月度分摊费用,多余考核费用按规定返还。
新闻介绍:
5月25日山西能源监管办印发《山西电力一次调频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细则指出,市场主体是指依据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获得准入的发电侧并网主体及新型储能,包括火电、燃气、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发电侧并网主体及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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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06:4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