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
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类型
(一)自2023年9月1日起暂停收取自建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线路的电力用户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其他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类型:
1.电力用户由两路及以上多回路同时供电,且各供电线路高、低压侧均无电气连接,始终独立供电,无互为备用。
2.环网供电(环网点为公用设备,操作权属供电企业),不属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范畴。
3.增量配电网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和发电企业(不含发电企业从事与发电无关的其他用电行为)用电。
4.通过多回线路接入的抽水蓄能、新型储能。
5.国家文件明确减免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电力用户。
【附相关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高可靠性
供电费用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配置电力资源,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提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通知》(桂价格〔2018〕9号)、《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桂发改价格规〔2021〕325号)文件的操作性,经研究,现就进一步降低我区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范围
(一)对于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一路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照合同约定的供电容量和规定标准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若存在两路及以上供电回路可供容量相同时,在制定供电方案时,可由用电户与电网企业协商约定选取除主要供电回路以外的线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未协商约定的,应按就低原则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类型
(一)自2023年9月1日起暂停收取自建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线路的电力用户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其他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类型:
1.电力用户由两路及以上多回路同时供电,且各供电线路高、低压侧均无电气连接,始终独立供电,无互为备用。
2.环网供电(环网点为公用设备,操作权属供电企业),不属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范畴。
3.增量配电网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和发电企业(不含发电企业从事与发电无关的其他用电行为)用电。
4.通过多回线路接入的抽水蓄能、新型储能。
5.国家文件明确减免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电力用户。
三、计费容量计算准则
(一)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一条供电回路外,其余各条供电回路(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均须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每条供电回路计费容量为:若该条供电回路额定可供容量小于该条线路接入的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电机)容量之和,按该回路额定可供容量(或线路开关额定负载容量)计算;若该条供电回路额定可供容量等于或大于该条线路接入的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电机)容量之和,则按该条线路接入的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供电的高压电机)容量之和计算。
(二)用电户在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基础上,需要申请再次增加供电回路(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按增加供电回路(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每回线路的供电回路额定可供容量与接入的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电动机)容量之和,两者取小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收费标准
本次调整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见下表。
五、其他事项
(一)各电网企业要结合供电区域实际,制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操作指引》,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各地、各电网企业要加强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政策专题宣传,将规定范围内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政策红利传导至电力用户,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三)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