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指出,独立储能满足商业运营条件后,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并且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独立储能调试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按照当地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
独立储能调试运行期下网电量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执行代理购电价格。独立新型储能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调试运行期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独立新型储能,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按照《山西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辅助服务市场规则确定分摊标准的3倍执行,若当月调试期分摊费用超过电费收入的10%,按照电费收入的10%进行结算,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调试期间上、下网电量不参与各项电能量市场运营费用分摊,其下网电量不参与功率因素考核。
《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新型储能调试工作条件和程序、进入商业运营条件如下。
并网调试工作条件和程序:
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高压供用电合同。
按照《电网运行准则》明确的时间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
相关电力工程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有资质的质监机构监督检查。符合豁免条件的电力工程除外。
独立新型储能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的条件:
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储能电站须完成相关试验,包括AGC、AVC、一次调频等项目,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最新要求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接入系统设备 (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电合同。
《山西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