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发改委印发《加快推进福建省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城乡覆盖、快慢互补、智能开放、便捷高效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全省累计建成充电桩17万个以上,构建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满足全省约120万辆电动汽车的出行充电需求。至2030年,全面建成在各设区市通达的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福州、厦门经营性停车场具备规范充电条件的车位比例力争超过城市注册电动汽车比例,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充电服务覆盖率稳步提升。
全文如下:
加快推进福建省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等工作要求,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规范充电设施建设、运维及管理,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战略,全面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的发展方向,坚持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分类实施,全面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发展模式,落实相关主体责任,有序、规范推进城际、城市、农村等全场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维及安全管理,加快构建我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服务人民群众对新能源汽车的使用需求,推动交通运输及相关能源生态体系的节能降碳。
(二)基本原则。
强化统筹、科学规划。以各级政府为主导,加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与高速公路建设、城乡发展建设、电网供电设施布局等的统筹协调、一体化规划,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持续提升交通、市政、电力等公共资源的整合力度,降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考虑沿海与山区市、县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及发展需求,遵循“市场主导、快慢互济”的导向,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有序实施,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的充电网络。
全面发力、适度超前。着力充电基础设施体系高质量发展,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企业各司其职、群策群力、合作共赢的协作推进机制。按照“标准引领、适度超前”的基本原则,有关部门、企业及研究机构积极开展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完善工作,考虑不同区域、不同场景差异化充电需求,适度超前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进度较快区域的发展需求,解决农村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不平衡问题。
创新融合、互联共享。强化科技创新引领,推动充电基础设施规范化运营及充电基础数据统一采集,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水平,推动充电服务平台及车联网、电力网等调度平台间的信息共享及能量互通。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鼓励开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示范建设,完善配套政策体系,激发市场活力。
安全便捷、提质增效。强化安全保障理念,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着力提高充电服务可靠性和风险防范水平。坚持“用好存量、做优增量”,面向多元化充电需求,持续提升充电服务经济性和便捷性。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城乡覆盖、快慢互补、智能开放、便捷高效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全省累计建成充电桩17万个以上,构建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有力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满足全省约120万辆电动汽车的出行充电需求。至2030年,全面建成在各设区市通达的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福州、厦门经营性停车场具备规范充电条件的车位比例力争超过城市注册电动汽车比例,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充电服务覆盖率稳步提升。
二、优化充电网络全场景布局
(一)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完善编制。以县(市、区)域为基本单位,充分评估电动汽车发展充电需求,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针对城际、城市群、城市、农村等全场景电动汽车充换电需求,科学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动建设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网络。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相关空间需求要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保障。加快补齐重点城市之间路网充电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电动汽车在城市群、都市圈及重点城市间的通达能力,重点强化城市“两区”(居住区、办公区)、“三中心”(商业中心、工业中心、休闲中心)充电网络建设,并逐步向城区边缘延伸,同时加快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电动汽车的农村地区有效覆盖。
(二)加快推动城际快充网络全覆盖。围绕福建省“三纵六横两联”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规划总体格局,加快形成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和城乡公共充电网络。持续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建设,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停车位及其他可利用场地,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同时,加快存量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每个服务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重大节假日期间,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在预测交通流量较大的服务区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保障高峰时段充电需求。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停车位及可利用场地,因地制宜科学布设充电基础设施,优先在省内重点县域、大型村镇及重点景点周边等大流量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停车场等场所,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补强公路沿线充电基础服务。
(三)打造全省各城市互联互通充电网络。推进闽西南、闽东北协同发展,按照福州都市圈、厦漳泉都市圈规划目标,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跨行政区的统一规划、共建共享,对照“两点、一线、四轴”的城市群空间布局结构,打造联通福州都市圈和厦泉漳都市圈的快速充电网络,辐射提升电动汽车在沿海城镇密集地带及“南(平)三(明)龙(岩)发展轴”、“福(州)武(夷山)发展轴”、“中部(三明至泉州、莆田)发展轴”、“厦(门)龙(岩)发展轴”的行驶通达能力。同时,依托省级充电基础设施监管与运营服务平台,强化不同城市充电服务数据交换共享,以充电网络智慧化升级改造推动跨区域充电服务有效衔接。
(四)强化城市“两区”、“三中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原则,确保新建居住区固定车位100%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管线时需将管线和桥梁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应建设不低于20%的充电设施,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按照因地制宜、快慢充结合、逐步提高快充设施占比的原则,推进办公区和“三中心”等城市专用和公用区域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特别是快充桩布局,并鼓励对公众开放。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范围内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小于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围绕港口、城市转运等场景,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探索出租、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推进建设加油(气)、充换电等业务一体的综合供能服务站。
(五)加强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至 2025年,实现公共充电设施“乡乡全覆盖”。积极推动优先在福州、泉州、厦门等电动汽车保有量规模较大的设区市县级城市城区,建设公共直流快充站。优先向适宜新能源汽车使用、输配电网基础好的大型村镇、易地搬迁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等地区覆盖,优先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商业建筑、集市、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物流基地等区域布局建设,并结合乡村振兴发展规划,推进38个乡村振兴重点县和欠发达老区苏区县的公共充电设施布局,构建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充电设施体系。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推动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确保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对农村地区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予以放宽,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
三、聚焦重点区域建设发力
(一)打通居住区充电“最后一公里”。遵循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原则,按照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相关职能部门对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环节进行严格督促、检查、监督,电网企业应配合开展配建及接电情况核验。推动既有居住区充电桩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快充电设施改造建设,特别是以老旧小区充电桩建设为重点,研究制定专项工作方案,进一步规范申报流程,简化审批手续,针对性解决老旧小区充电桩建设难题。
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建立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以下简称“统建统服”)的小区公用桩管理模式。在具备开放条件、处于交通流量密集区域的小区,鼓励适当提升快充桩占比,并优先推广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智能化充电桩,通过充电桩信息共享、智能调度、分时充电等方式实现充电设施资源共享,提升充电效率。运营单位应承担充电设施安全、电源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责任。支持充电运营商与居民协商沟通,采用“统建统服”等方式推广智能有序充电等充电服务模式,提供自用桩安装、运营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二)加快推进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针对办公区,优先推进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开展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并鼓励对公众开放。在确保安全及规范管控前提下,鼓励相关单位与充电运营商协同,联合开展智能有序充电、双向充放电等车网互动模式示范。针对商业中心,大型商业中心配建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适当提升车流量较大的商业中心快充桩占比。在重大节假日期间,支持物业服务人与充电运营商沟通,适度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提升充电网络韧性。针对工业园区,推动园区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并鼓励对公众开放。结合园区物流运输时效要求,合理规划快、慢充桩规模,并逐步提升快充桩占比。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可结合多类型用能需求及分布式能源安装条件,与充电运营商等单位协同沟通,开展光储充检、源网荷储一体化等综合创新应用。针对休闲中心,结合休闲中心景区评级及客流量,优化停车场站专用充电站布局。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景区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对于公共区域充电区域,鼓励采用充电运营商“统建统服”模式,承担充电设施安全、电源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管理责任。
四、增强运维服务能力
(一)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可持续运维。引导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鼓励充电运营企业与整车企业、互联网企业积极探索商业合作模式。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创新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运维管理,探索“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在省级层面引导推动组建2~3家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省国资委、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电力公司等要加强指导支持,形成良性竞争格局,提高投资效益;鼓励每个地市确定2~3家企业,每个县(市)确定1~2家企业,避免恶性竞争及资源浪费;支持每个县(市)采取片区整体推进、统建统服等方式,力争形成一批好的模式在全省推广。
(二)制定实施统一标准。结合城乡充电设施环境、电网基础条件、运行维护要求等,持续完善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加快开展先进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技术标准制修订和典型设计,推进充电基础设施运维规范有序、充电服务便捷高效。鼓励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车桩产品功能范围,通过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先行等方式,加快制定行业统一标准。推动制定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各设区市牵头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细化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三)全面推进“车-桩-网-平台”互联互通建设。强化“车-桩-网-平台”实时连接,打通车企平台、社会运营商等市场主体、智慧车联网平台、虚拟电厂平台、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之间数据接口通道,实现“车-桩-网-平台”数据贯通,推动电动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网、电信网、交通网、电力网等能量互通、信息互联,创新行业协同的充电服务模式。进一步整合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电动船舶监管等信息化应用平台,并推送闽政通APP,建设一体化的“电动福建”平台,面向全省提供优质的便民充电服务。
(四)强化行业规范管控。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建设、运营、运维、退役等全寿命周期管理规定,提升充电设备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构建充电设备产品及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建设及运营企业准入管理规定,建立充电设备产品质量认证运营商采信制度。完善“两区”、“三中心”及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及火灾、爆炸事故责任倒查办法,落实充电设施生产(销售)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电运营商、充电设施所有权人等主体的安全责任,强化日常巡视、检查及监督等举措,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制定长期失效充电桩认定标准,完善充电桩退出管理办法,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体系,提升新能源汽车、电池及充电设施质量安全水平。健全新能源二手车评估体系,对新能源二手车加强检查和整修,鼓励企业面向不同地区市场提供优质新能源二手车。
五、加大科研创新应用
(一)创新示范应用。推广有序充电、车网互动、源网荷储一体化、集中式“光储充(换)检”一体化等示范站,到2025年,力争全省建成“光储充(换)检”充电基础设施200个。对配置储能电池系统额定容量达到800千瓦时以上,充电桩达到16根以上,单枪最大输出180千瓦以上的“光储充检”示范站建设给予业主单位单站补助50万元。在满足安全要求前提下,支持相关企业在“加油量大、充电需求高、周边充电站布点缺乏”的位置,推进“油电综合能源站”布点及合作标杆建设。鼓励省属企业、有关产业基金、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共同参与组建 “光储充检”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及运维龙头企业。
(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依托“车-桩-网-平台”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与装备创新融合研发。强化数字化技术支撑,促进“大云物移智链”等先进信息通信技术与“车-桩-网”智慧融合,深化车网互动信息安全、统一结算、配电系统安全监测预警等技术研究,推动能源网和交通网融合创新、友好互动。持续开展高性能、长寿命、低成本动力电池研发,深化电池梯次利用等技术研究。
六、强化配套保障支持
(一)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政府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省级政府全面统筹,细化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要点,地市级政府对照国家层面最新相关文件精神,加快完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充电设施生产(销售)企业或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电设施质量安全负责。充电设施产权人或运营商可委托物业服务人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施等安全检查,协助并监督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履行安全责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充电运营商负责“统建统服’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充电设施运营商及商业中心、休闲中心管理委员会应为辖区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区域配置必需的公用消防设施,并设立微型消防站,保障公共区域安全。
(二)完善支持政策。考虑车网互动等新业务,优化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配套政策、市场机制及财税金融政策;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进一步挖掘车网互动潜力,推动清洁能源消纳与能效提升。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各级政府协调解决服务区等公共充电站场地租金和设备管理费过高、充电桩建设补贴等问题,鼓励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鼓励有条件地方出台新能源汽车下乡多元化支持政策与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专项支持政策。政企协同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与各级电网规划的衔接工作,统筹充换电设施建设需求与电网发展条件、承载力,科学合理安排布局点位、建设规模和投产时序。各级政府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要素保障,满足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发展需要。电网企业作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全面支撑配套电网建设及保障工作,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示范引领建设,经政府主管部门认证,电网企业投资的保障型、示范型、试点型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可纳入政策性投入,通过输配电价疏导成本空间。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支持在城际交通网络上的充电设施建设。
(三)加强要素保障。强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廊道等资源要素保障。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构建新媒体矩阵,强化政策宣传解读,支持地方政府和行业机构融合线上、线下多渠道,组织推进新能源下乡品牌联展、试乘试驾、购车三年内免费“电池体检”等促销、巡展、销售、服务全流程活动,提升新能源汽车在农村的市场接受度。通过专项补贴、专项债券等方式,加大对车网互动等示范类项目的补贴和项目建设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相关地市申报国家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城市,对获批的给予专项奖励1000万元。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融资扶持力度,拓展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现有金融支持政策,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创新金融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进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四)健全工作机制。省发改委牵头持续发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统筹协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各级各部门齐心协力,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共同加快推进我省充电桩建设。各级充电基础设施牵头部门要加强协同推进,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充电社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提前谋划,做好城乡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布局的统筹规划。县(市、区)、街道(乡镇)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居住区充电设施有序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