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能源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长三角省市间富余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和《长三角省市间富余需求侧可调节资源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其中《长三角省市间富余需求侧可调节资源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规则适用于长三角区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和福建省省间开展的需求侧互济交易。
需求侧互济交易是由保供能力富余省(以下简 称“富余省”)的虚拟电厂、可调节负荷等需求侧资源主动减少用电负荷,向电力缺口省(以下简称“需求省”)让渡电能的跨省交易。
需求侧互济交易日前开展。当需求省预测次 日(D 日)存在电力缺口,应优先通过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省间电力现货市场、华东备用市场等购买发电侧资源,仍无法满足平衡要求时,由需求省在 D-1 日向华东网调提出启动 需求侧互济的申请,并按照当地规则及时告知需求省政府主管部门。
买方和卖方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双方报量报价。需求省电网企业申报购电“电力-电价”曲线,富余省需求侧资源申报低于基准用电功率曲线的售电“电力-电价”曲线。申报电价的最小单位为1元/兆瓦时,申报电力的最小单位为 10 兆瓦,不足10 兆瓦部分按单段申报,最多不超过10 段。分段报价时,买方、卖方须分别按照价格递增、递减方式逐段申报。非电网原因影响下,需求侧资源主体每15 分钟交易时段的实际调节电量小于中标出清电量30%的,该时段收益不向该主体结算;实际调节电量小于中标出清电量且不小于中标出清电量30%的,该时段收益按实际调节电量结算。相关差额收益资金由卖方省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
原文如下 :
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长三角省市间富余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和《长三角省市间富余需求侧可调节资源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协同推进省市间电力互济”的指示要求,促进各省市电力稳定供应和绿色低碳转型,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华东能源监管局组织编制了《长三角省市间富余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和《长三角省市间富余需求侧可调节资源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两个交易规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30日。如有反馈意见,请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及电话:任新生 18662508529
电子邮箱:qianzi-30@163.com
传真:021-63372330
感谢参与和支持!
附件:
附件1:长三角市场富余新能源消纳互济交易市场规则.pdf
附件2:长三角省市间富余需求侧可调节资源互济交易规则.pdf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