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浙江能源监管办发布了关于印发《虚拟电厂参与浙江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试点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的通知,回答了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运行的注意事项。
比如,工作方案明确了现阶段虚拟电厂参与交易范围。其中,虚拟电厂首先可按《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浙江省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监能市场[2023]1号)及其补充规定等(以下称“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参与辅助服务;
其次,虚拟电厂可试点参与《华东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华东能监市场[2020]147号)(以下简称“两个细则”,如有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此外,工作方案还明确现货市场启动后,根据市场建设情况,积极推动具备相关技术条件的虚拟电厂试点参与调频等辅助服务市场交易。试点期间国家和浙江省对虚拟电厂管理及参与市场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再比如,工作方案就虚拟电厂参与不同市场的准入技术要求做出了规定。以参与不同市场主体的调节能力为例,工作方案要求参与第三方独立主体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机构聚合可调节能力不低于5MW、连续调节时间不低于1小时;参与“两个细则”或现货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的机构机组最大调节能力须经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且单台机组不低于20MW、连续调节时间不低于2小时。
作为特殊“发电机组”,虚拟电厂依托负荷聚合商、售电公司等机构,通过新一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等技术,实现需求侧资源等的聚合、协调、优化,形成规模化调节能力,参与电力运行调节,对于用电负荷缺口较大的浙江来说意义非凡。此番,浙江能源监管办最新印发的工作方案显然是推动虚拟电厂发展的重大利好。
公告如下:
来源:浙江能源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