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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安徽独立储能容量电价

来源:能源电力说   发布时间:2026-10-05 10:04:56

2026年9月30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关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6〕526号),对服务于安徽电网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按规定给予容量电价,并实行清单制管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清单制管理要求及项目具体清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纳入容量电价范围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在给予容量电价补偿后,不再执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做好特定场景下新型储能调度运行结算工作的通知》(皖发改能源〔2025〕568号)确定的补偿标准。

容量电价水平以我省目前煤电容量电价标准(165元/千瓦·年,含税)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具体折算比例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满功率(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安徽电网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为6小时,后续将根据我省负荷变化和电力系统需求等因素调整。容量电费由电网企业根据项目申报的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按月计算,并滚动清算。

存量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纳入项目清单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新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每月由工商业用户按当月用电量比例分摊,电网企业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容量电费考核要求,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应于每月20日前向电网企业申报次月最大放电功率及最大放电功率连续放电时长。电站实际最大放电功率或单次放电电量未达到市场出清曲线或计划曲线的98%,发生一次记一次考核,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因电网需要临时调整或其他非自身原因造成考核不合格的,当日不纳入统计。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项目,取消其容量补偿资格。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价格根据项目所在节点,按市场规则执行;未参与市场期间,充放电价格按用电侧、发电侧实时市场统一结算点价格执行。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不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功率因素考核;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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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介绍: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于2026年9月30日印发通知,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对未参与配储、服务于电网安全运行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施容量电价机制,并实行清单制管理。容量电价以现行煤电容量电价(165元/千瓦·年)为基准,按电站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与安徽电网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暂定6小时)之比折算。电费由电网企业按月据实计算、滚动清算,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工商业用户按用电量比例分摊。项目须按月申报运行参数,实际出力未达计划曲线98%将触发考核,累计三次全额扣减当月费用即取消补偿资格。充放电价格依市场规则执行;充电视为用户承担相应费用,放电则退减输配电费。

责任编辑:康炜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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