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证券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
司股份,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当在有买卖意向
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在买入本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不准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准买入;
(五)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前述(一)-(三)项包含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四)项包含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或减持股
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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