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规范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明确办理程序,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境内上市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严格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股份登记申报、锁定及解锁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3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出具附件一所示的《买卖公司证券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同时,出具附件二所示《有关买卖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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