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李未来 见习记者 邢祺欣 北京报道
受各地电网超负荷及用电紧张等因素影响,近日,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国家发改委有关单位联合发布《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提出了电力系统可靠性的概念,对电力企业全链条风险管理提出具体要求。鼓励电网、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合理配置必要的储能设施,加强安全管理,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增强电力系统的综合调节能力。
避免电力供应短缺问题
此前,我国电力管理方面依据的是《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新时期下,我国能源结构同国内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变化,这次《管理办法》是对前述文件的一次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8日。
《管理办法》指出,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我国社会经济迅速进入正轨,全国电力负荷需求快速增长,局部地区出现电力供应短缺现象,电力供应保障工作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电力工作的重中之重。电力可靠性管理是电力生产运行的核心管理手段。修订文件是为了适应当前形势下电力供应保障工作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电力工业发生了巨大变化,电力体制改革全面提速,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快速发展,电网结构和运行控制日趋复杂,为积极应对新形势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面临的新挑战与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体系。修订文件是适应电力系统转型发展的需要。
《管理办法》提出了电力系统可靠性的概念,根据《管理办法》解释,电力可靠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可靠性水平而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电力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用户可靠性管理等。
而发电可靠性管理则指的是为实现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的可靠性目标而开展的活动,包括并网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电站等发电机组和配套设备的可靠性管理。
《管理办法》为何会在此时开启征求意见?它对当前的用电紧张问题是否提出了解决方案?北京特亿阳光新能源总裁祁海珅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十四五’提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使得电力行业从之前的‘单一生产’时代来到了‘综合服务’时代,这是时代变迁的需要,也是新能源时代的需要。”
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
这套以电力企业(含从事电力生产的其他企业)和电力用户为适用对象的《管理办法》,分别制定了电力系统、发电、输变电、供电与用户共计五个章节的可靠性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鼓励电网、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合理配置必要的储能设施,加强安全管理,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增强电力系统的综合调节能力。
《管理办法》要求,负荷备用容量为最大发电负荷的2%-5%,事故备用容量为最大发电负荷的10%左右的要求。
该要求提出对区外来电、新能源发电、不可中断用户占比高的地区,应当适当提高负荷备用容量,每个黑启动区域须合理配置1-2台具备黑启动能力且具有足够容量的机组。
而当出现需求侧和突发事件时,国家能源局要求地方政府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出事故及超计划用电的限电序位表,制订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祁海珅认为:“前些年,我国以燃煤火力发电为主,工业用电大户比较多,用电需求相对稳定和容易预测,电力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比较强。最近几年,我国服务行业等第三产业发展迅速,同时带来了用电需求的不稳定,居民用电需求负荷也在加大,加上我国的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间歇性、不稳定的可再生能源装机占比的快速提高,对发电侧的可靠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叠加新经济新业态下的用电需求很难精准预测,电网的调节能力面临全新考验,电网可靠性运行的压力之大可以想象。新的形势需要加大各种储能电站的建设以及并网接入,对于电力储能的需求也是非常迫切的,电化学储能、抽水蓄能、机械储能等电力储能系统可以发挥更大的削峰填谷的作用。充足的储能装机容量,可以更加灵活地满足电力系统的调配需求,再配合市场化的电力交易,给予储能合理的价格体系,是新型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新要求。”
奖惩措施同步启动
原《办法》处罚措施只说明了处罚情形,没有明确处罚措施,为了稳定电力可靠性管理的运行,国家能源局在《管理办法》中设置了奖惩措施。
奖励的措施有鼓励电力企业、科研单位和电力用户等根据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使用和设备制造等工作需要,研究、开发和采用先进的可靠性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而对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实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电力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若是发生拒绝或者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从事电力可靠性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电力可靠性信息;供电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定期披露其供电可靠性指标的,将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管理办法》的落实能否避免“拉闸限电”的现象呢?
祁海珅指出,随着储能系统的增加,电力系统的配套成本会上升,可能会导致电价出现上涨。“当然这样的高电价出现在‘尖峰用电’时刻较多,用户接受比普通时刻更高的电价,也是回归电力产品的‘商品属性’,有需求就要有配套电力服务,电网也需要从之前的被动拉闸限电式的‘被动响应’迈向‘主动预测’,储能系统的瞬时放电供应就可以做到电力的精准化协调管理,确保电力系统的可靠运行,避免出现瞬时极端电力紧缺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