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于日前发布《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这一规范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的重要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对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低碳运行意义重大。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上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打破了我国电力工业垂直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原国家电监会于2006年印发《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此后各区域电监局相继出台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与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并称“两个细则”),我国电力辅助服务由此进入政策性补偿阶段。由《暂行办法》和“两个细则”构成的辅助服务管理制度体系较好地激励了发电主体提供电力辅助服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要求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电力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我国开始辅助服务市场化探索。在党中央作出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着力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新形势之下,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面临的情况和格局正在发生新的变化。一是辅助服务参与主体呈现多元化,储能、可调节负荷、电动汽车(充电桩)、虚拟电厂等资源和技术蓬勃发展,成为提供灵活性和辅助服务新型主体。二是大规模新能源并网带来新的辅助服务需求,传统电力系统中的隐性服务(如转动惯量、灵活性爬坡等)正在表现出稀缺性。三是各地区已陆续开展调峰、调频、备用辅助服务市场建设,辅助服务市场化补偿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实践经验。四是电力中长期交易模式下,市场化电力用户占比不断提高,由电网统一代理用户购买电能量和辅助服务的格局正在改变。五是跨省跨区电力交易规模不断扩大,送受端辅助服务压力增大、矛盾越发突出。
正是基于以上背景,此次《办法》迎来重大修订和完善,旨在保障系统安全可靠、低碳清洁、高效经济运行,应对日益增长的系统灵活性需求,有效疏导不断上涨的辅助服务费用,推动建立市场化机制降低系统调节成本。
《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共八个章节,包括辅助服务的定义与分类、提供与调用、补偿方式与分担机制和监督管理,特别新增了电力用户分担共享机制和跨省跨区辅助服务机制两部分内容。附件部分明确了各类辅助服务补偿方式和补偿原则。主要修订内容集中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方面,拓展了电力辅助服务参与主体。原《暂行办法》更名为《电力系统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在传统火电、水电并网发电厂的基础上,将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以及聚合商、虚拟电厂等纳入文件规范管理的对象,统称并网主体,符合辅助服务参与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充分体现了系统思维,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辅助服务提供和受益主体,挖掘供需两侧的辅助服务资源和灵活调节能力。
第二方面,丰富了电力辅助服务品种。《办法》参考国际惯例,按照用途将电力辅助服务分为有功平衡服务、无功平衡服务和事故应急及恢复服务,辅助服务的性质和作用进一步明晰,便于分类施策、有针对性地选择补偿方式和机制。定义了转动惯量、爬坡、调相、稳控切机、快速切负荷等辅助服务新品种,完善了辅助服务交易的产品体系,适应了高比例新能源、高比例电力电子设备接入电力系统的需要。
第三方面,全面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新机制。补偿和分摊机制是辅助服务交易管理的核心,《办法》将原章节名称由“补偿方式与费用来源”改为“补偿方式与分担机制”,体现“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补偿方式层面,确立差异化的补偿和考核机制设计原则,基于辅助服务种类和性能合理选择政策性补偿或市场化机制。提出电力用户可通过独立参与、由聚合商或虚拟电厂委托代理两种方式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参与用户从可向下调节的可中断负荷拓展到可上下双向调节的可调节负荷,不具备提供调节能力或调节能力不足的用户可通过购买电力辅助服务来承担辅助服务责任,激励需求侧响应能力。分担机制层面,提出按照为系统整体服务、为特定发电侧并网主体服务和为特定用户服务三种不同情况确定分摊主体。对于市场化用户,可通过直接承担的方式和经发电企业间接承担的方式进行费用分摊,有效弥补电网代理角色转变后市场化交易对应的辅助服务责任缺位。
第四方面,进一步完善跨省跨区电力辅助服务机制。在《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积极推进跨省跨区辅助服务补偿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4〕456号)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跨省跨区发电机组参与辅助服务的责任义务、参与方式和补偿分摊原则。囊括跨省跨区送电配套电源、“点对网”、“点对点”、“网对网”、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地方政府协议等送电机组类型,明确跨省区电能交易的购售双方应在交易价格中明确辅助服务费用。有利于打破省间壁垒,有效促进辅助服务和灵活性资源在更大范围互济共享。
第五方面,深化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建设,健全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近年来各地区开展了以调峰服务为主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办法》总结吸收相关经验和成果,持续推动其他有功平衡辅助服务的市场化竞争,提出集中竞价、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双边协商方式等市场化方式,通过市场发现辅助服务价格,体现电力经济系统的动态性、长期性和系统性,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作者: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技术经济咨询中心 罗开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