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立储能电站
1.纳入范围:以独立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容量为10MW/1 小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不受接入位置限制。考虑到独立储能运行成本较高,鼓励小容量且分散的储能聚合成为直控型聚合平台(含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
2.独立储能电站参照煤机深度调峰第二档的补偿标准(以广东为例,储能深度调峰补偿标准为约为0.792 元/千瓦时,较 2020 年版提高 0.292 元/千瓦时);其他辅助服务如一次调频、AGC、无功调节等品种采用与常规机组一致补偿标准。
3月22日,南方能源监管局会同云南、贵州能源监管办组织编制了《关于公开征求《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南方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