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按照国家、省市区的大分类,盘点一下8月最新的储能政策动向吧!
国家层面
8月,国家层面发布储能相关政策7条,涉及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能源局等部门,内容涵盖新型储能、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农村充换电设施建设、理离子电池领域、储能交易等多个部分。
各省市区
浙江省
8月,浙江省发布储能相关政策4条,涉及补贴政策、项目政策、充换电设施及新能源汽车三大方向。其中,平湖市发改局、平湖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促进平湖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提出对投资单体容量2MWh及以上,且储能投资方在本地累计储能建设须达到5MWh及以上具有示范意义的用户侧典型场景储能项目,且全量数据接入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调控的,经备案建成投运,按不超过实际设备投资总金额的8%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
河南省
8月,河南省发布储能相关政策2条,涉及补贴政策和充换电设施及新能源汽车两部分内容。其中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重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提到对配套建设储能规模在1000千瓦时以上储能设施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广东省
8月,广东省发布储能相关政策6条,涉及补贴政策、规划政策、充换电设施及新能源汽车三大方向。其中广州市工信局发布的《加快推动新型储能产品及应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对“十四五”期间投资10亿元以上的新型储能产业化项目,在省级对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基础上,市级财政按1:1给予配套扶持。
安徽省
8月,安徽省合肥市经信局、合肥市财政局发布储能补贴政策1条,对装机容量1兆瓦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同一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湖北省
8月,湖北省发布储能相关政策4条,涉及规划政策、新能源配储、充换电设施及新能源汽车三大方向。其中十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十堰市突破性发展新型电池产业三年行动计划》强调力争培育千亿级企业1家(万润新能源),三百亿级企业2家以上 (远景动力、正威新能源等),十亿级企业3一5家,到2025年新型电池产业总产值突破1150亿元。力争2023年实现产值350亿元,2024年实现500亿元,2025年实现1150亿元,基本形成45万吨磷酸铁理正极材料、6万立方电解液、3万吨铜箔、40GWh以上电池产业规模。新引进配套规模企业20家以上,新型电池4大关键材料、动力电池、储能电池、电池辅料、废旧电池回收再利用等领域产业结构优化,新型电池全生命周期产业链基本形成。
吉林省
8月,吉林省能源局、吉林省发改委发布储能规划政策1条,计划到“十四五”末期形成较为完整的储能产业体系,成为能源领域经济新增长点,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引导新能源开发主体在电网侧联合开展集中式储能电站建设,储能规模不低于新增新能源装机容量的10%,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到2025年,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到25万千瓦。
天津市
8月,天津市发布储能相关政策2条,涉及规划政策和电价与市场交易两大方向。其中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蓟州区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推动新型储能应用,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支持新能源合理配置储能,加快推动蓟州区抽水蓄能项目建设,力争在“十五五”未建成蓟州抽水蓄能电站,增加调峰能力约200万千瓦,充分发挥抽水蓄能调节能力,努力打造以抽水蓄能为核心的“水风光储”多能互补系统。鼓励建设集中式共享储能。
新疆自治区
8月,新疆发改委发布电价与市场交易政策1条,提出独立储能充电功率不低于5兆瓦,持续充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独立储能企业可选择将全部或部分充放电能力用于中长期交易、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已参与中长期交易的,在扣除已取得的中长期合同后,剩余能力根据电网需要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独立储能企业参与市场交易初期,充电时仅与新能源企业进行交易,放电量视为新能源电量。独立储能企业参与交易的充、放电限额不超过其月度最大充、放电能力(功率X12小时X月度天数)。
山东省
8月,山东发布电价与市场交易政策2条。其中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开展我省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对同一安装地点功率不低于3万千瓦的配建储能,按照自愿原则,改造后接入电压等级为 110kV 及以上,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达到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的要求,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的,可转为独立储能。
内蒙古自治区
8月,内蒙古自治区发布储能相关政策2条,涉及电价与市场交易和新能源配储两大方向。其中兴安盟发改发布的《兴安盟“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提出鼓励推进储能多元化发展。大力推进电源侧储能项目建设积极推动电网侧储能合理布局以及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以市场化的方式,探索集中建设一批电网侧共享储能电站,为电网运行提供调峰、调频、备用、黑启动、需求侧响应等多种服务,促进新能源的大规模消纳。对于“十四五”期间新建的本地消纳新能源发电项目,要求通过自发配置储能或购买储能服务等方式,配置不低于装机容量的 10%(2小时)的储能设施。
云南省
8月,云南省发布储能相关政策2条。其中云南省能源监管办发布的《云南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2023年征求意见稿)》强调参与云南调频市场的独立储能电站的额定功率不小于30MW、额定功率充电/放电同向指令持续响应时间不小于1小时,该准入技术参数根据市场交易情况适时调整。参与云南调频市场的直控型可调节负荷容量不小于30MW、最大上下调节能力不小于10MW、调节能力持续响应时间不小于1小时,该准入技术参数根据市场交易情况适时调整。
山西省
8月,山西省发布储能相关政策2条,涉及电价与市场交易和充换电设施及新能源汽车两大方向。其中山西省能源局发布的《山西省电力市场规则汇编 (试运行V13.0)》强调具备独立控制条件时配建储能可自愿转为独立储能运行,并按独立储能规则参与现货市场。在抽蓄机组的规定中,原规定为抽蓄机组无需申报量价曲线,由调度机构按需调用。现拟改为抽蓄电站以山西省能源局报量不报价”和调度机构“按需调用”相结合的方式参与现货市场。
贵州省
8月,贵州省发布储能相关政策2条,其中贵州省工信厅发布的《2023年新能源电池及材料产业提信心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指出锚定2023年新能源电池及材料产业总产值突破“千亿级”目标不动摇,全力以赴争取最好结果。力争建成投产项目20个以上,力争全年完成投资200亿元。
北京市
8月,北京市发布储能相关政策2条,其中北京市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不满1千伏单一制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71:1:0.36,即高峰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上浮71%,低谷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下浮64%:1千伏及以上单一制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8:1:0.3,即高峰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上浮80%,低谷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下浮70%;两部制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为1.6:1:0.4,即高峰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上浮60%,低谷价格在平段价格基础上下浮6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湖南省
8月,湖南省发布储能相关政策3条,其中长沙市发改委的《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提出全面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机制,对单枪平均功率不小于60千瓦公共充电桩,按省定政策实施建设奖补,力争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力争2025年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不少于16.3万个,其中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不少于3.8万个。
重庆市
8月,重庆市发布充换电设施及新能源汽车政策1条,提出到2025年中心城区汽车保有量257万辆,电动汽车保有量63万辆,其中出租网约换电车型2万辆。充电桩需求41.3万个,其中公共快充桩2.9万个,专用快充桩0.5万个,自用充电桩37.9万个;快充站需求2580座,其中公共快充站2234座,专用快充站346座。出租车、网约车换电站需求130座。
江苏省
8月,江苏省发布充换电设施及新能源汽车政策1条,提出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000家,产业规模5000亿元左右。实现上市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倍增发展,力争新增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100家、新增上市企业25家,新增全国细分领域龙头企业2家以上。紧紧围绕集聚发展,加快打造溧阳市和金坛区动力及储能电池产业集聚区、武进区理想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新北区比亚迪新能源乘用车核心零部件产业园、常州经开区中天钢铁更新地块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产业集聚区。到2025年,重点新能源整车本地零部件采购额占比超30%。
甘肃省
8月,甘肃省发布充换电设施及新能源汽车政策1条,提出支持市 (州)、县(区) 政府结合实际编制县乡公共充电网络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配电网规划、交通发展规划等的街接,在用地保障、地下廊道通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力争到2025年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到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农村地区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
陕西省
8月,陕西省发布充换电设施及新能源汽车政策1条,提出以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标准为基础,高峰时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5元,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元。夹西电网(不含榆林地区) 高峰时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609元、低谷时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3109元,峰谷价差0.25元陕西电网(榆林地区) 高峰时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473元、低谷时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2973元,峰谷价差0.25元。
四川省
8月,四川省发布储能相关政策1条,强调围绕磷化工上下游产业延长磷化工产业链,加快培育“磷矿一磷酸一磷酸铁、磷酸铁一动力电池”新能源磷化工产业链。大力推动磷化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集聚区建设,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
河北省
8月,河北省发布储能相关政策1条,提出统筹布局建设电化学储能、机械储能、电磁储能、储氢、储热(冷)等新型储能项目,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支持社会资源参与新型储能建设,引导新能源电站以市场化方式配置新型储能,推广新型储能在电源、电网、用户等环节的应用,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促进新能源高比例消纳。
青海省
8月,青海省发布储能相关政策2条,其中青海省发改委发布的《青海省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积极推广“新能源+储能”模式,合理布局一定规模电化学储能电站,推动电源侧、电网侧百万千瓦级化学储能示范基地建设,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水平,实现电力系统中短周期储能调节。开展压缩空气储能等新型储能试点,探索发电企业、第三方储能运营企业联合投资电网侧共享储能运行模式,推进商业化发展。
福建省
8月,福建省发布新能源配储政策1条,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自建、合建、租赁、购买储能 (调峰)资源(能力),包括化学储能电站、氢储能、抽水蓄能、压缩空气能等;结合当前技术成熟度、应用推广度和投资成本等因素,近期推荐企业自建或合建电化学储能设施。调峰与储能能力的确认与管理按照发改运行[2021] 113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电网企业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