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改委发文明确最新新能源配储事项。
在9月19日,江苏发改委印发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配套新型储能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将可再生能源配储范围扩大至:
风电项目(包括陆上风电、海上风电项目以及未全容量并网项目新增并网容量和改造升级项目增加的容量,不包括全部自发自用的分散式风电项目)以及新增纳入项目库的陆上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海上光伏项目(固定桩基式)均应采取自建、合建或购买新型储能(包括电化学、压缩空气、重力储能等)方式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
此前,江苏省发改委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配套调峰能力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新增纳入实施库的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均应采取自建、合建或购买新型储能(包括电化学、压缩空气、重力储能等)方式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
且新的政策中,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不再按长江以南和长江以北区分配套建设新型储能比例,均应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套建设新型储能(时长2个小时)。
配套的新型储能可结合项目就近布局,也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选址建设或租赁。
新型储能项目并网时间不得晚于所配套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并网时间。
鼓励储能项目先建后配,已并网的新型共享储能可按并网容量为全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供储能容量租赁服务。
该文件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