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储能电站集中调用管理的通知
鲁发改运行〔2023〕73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企业:
为强化新型储能电站(含配建储能,下同)充放电集中调用管理,提高新型储能电站顶峰调峰能力,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调用原则和程序。集中调用,包括集中放电调用和集中充电调用,一般用于迎峰度夏和迎峰度冬全网电力供应紧张(出现负荷缺口)时期。如遇电力供应紧张,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在预测常规火电、核电、抽水蓄能机组出力和省外来电规模无法满足全网电力需求的情况下,可根据相关运行规程和工作程序,向新型储能电站下达应急集中调度指令。储能电站接到应急调度指令后,应当立即按照调度指令执行。其中,独立储能的充放电价格按当时市场现货价格结算,配建储能的放电价格按当时市场现货价格结算,由此产生的价差费用(收益)由全体工商业户分摊(分享)。对于故意延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应急调度指令的新型储能电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定期开展集中调用试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当督促新型储能电站每季度至少满功率充放电运行一次。对在平时运行或调用试验中未能达到额定出力的储能电站,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备案。储能电站应当按整改通知书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独立储能电站进行通报约谈,对配建储能电站核减相应新能源场站并网容量。
三、安装电能计量装置。风电场配建储能电站应当配合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在接入客户内部电网处装设电能计量装置。若配建储能系统包含多组储能单元,应以不低于10kV电压等级汇流的方式,在汇集点处装设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应当遵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 448-2016)等相关标准进行配置。电能计量数据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负责采集,便于监测、统计和考核配建储能应用情况。一经发现擅自拆封、改动、移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等行为,按照电力、统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单位(企业、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