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完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应设置在相对集中区域,参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T 50966-2024)等国家标准,集中式充电站在同一经营场所充电位数量不少于三个,配建充电桩(枪)数量不少于三个。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达州市能源产业发展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能源发展集团: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完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等文件要求及相关标准,现就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是指在固定场所集中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设施。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建设依法办理项目备案、施工等相关手续,满足规划、消防、环保、电力和防雷等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运营企业应符合《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具备相应运营管理能力和安全管理条件。
(二)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应设置在相对集中区域,参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T 50966-2024)等国家标准,集中式充电站在同一经营场所充电位数量不少于三个,配建充电桩(枪)数量不少于三个。
二、2030年底前,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且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其中新投运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自投运之日起执行。
三、运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运营APP内公示电费、充电服务费标准等内容;要加强设备采购管理,核验充电桩及配套设备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等信息,确保符合质量规定。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督促项目及时接入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
四、各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我省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有关要求,做好用户接电报装服务。
四川省能源局
2026年10月15日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