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索新能人才网
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 > 储能政策

两部门 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

2024-04-07 15:48:40
来源:中新经纬
分享到: 

国家发改委网站2日公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其中明确,鼓励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业务。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打造成本优势。

《实施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实施办法》所称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以下简称配电区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经营的区域。

根据《实施办法》,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配电网运营权移交前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实施办法》提出,配电区域应按照行政区域或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总体规划确定的地理范围划分,具有清晰的边界,尽量保持配电区域的完整性及连续性,避免出现重复建设、交叉供电等情形,影响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的落实。

鼓励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业务,支持依据其可再生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负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域。不得依托燃煤自备电厂建设增量配电网,防止以规避社会责任为代价打造成本优势。

对于配电区域划分的依据,《实施办法》指出主要包括:(一)增量配电网规划有关情况;

(二)增量配电网覆盖范围及产权归属情况;

(三)相关单位与电网企业历史形成的实际供用电约定,或电网企业出具的电网接入意向等文件。

此外,《实施办法》明确,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权利。由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在与产权单位协商的基础上,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置:

(一)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股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共同运营区域配电网;

(二)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出售、产权置换等方式,将存量配电网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

(三)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租赁等方式,将存量配电网资产租借给拥有本区域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运营;

(四)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按照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厘清配电网资产运营权。

责编:盈盈
碳索储能网版权说明:
所有未标注来源为碳索储能网或碳索储能网整理的文章,均转载与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但并不代表碳索储能网赞同其观点、立场或证实其描述。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版权问题与本网无关。
涉及资本市场或上市公司内容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以及引用的图片(或配图)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涉及版权问题,可联系我们直接删除处理。请在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