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湖南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政策落实工作方案出台,确定了充放电结算方式及相关工作流程,方案试行两年。
1、当月度充放电收益小于或等于0时,放电电费金额一次性支付;当月度充放电收益大于0时,月度结算先支付充电成本部分,次月支付充放电收益部分
2、全部站用负荷(上述6种负荷)原则上应由站用变供带并单独计量;站用变不满足供带全部站用负荷并单独计量的独立储能电站,其站用电电量按下网电量的8%计算。已建成的独立储能电站,应积极开展全部站用负荷独立计量改造,完成改造后,按实际计量值计算站用电量。
3、独立储能电站放电电量按其上网电量值计算;下网电量由站用电量及充电电量组成,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其中站用电电价按工商业单一制用户价格,执行分时电价。
以下为原文:
湖南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政策落实工作方案(试行)
为落实《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省电化学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4〕 7号),做好充放电电费结算,制定本方案,试行期2年。
一、基础条件
1.每月由电网企业、新能源发电企业、独立储能电站三方核实确定全省应配置储能的新能源项目清单及应配置容量、未落实配储要求的新能源项目清单及未配置容量、独立储能项目清单及可配置容量、每月需清算的充放电价差资金总量及电量分摊结果,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按月公示。
2.新能源发电企业必须取得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新型储能容量市场化交易凭证,并从次月起执行该价格政策。
二、结算方式
1.独立储能电站的充、放电费用分别按月结算、支付。当月度充放电收益小于或等于0时,放电电费金额一次性支付;当月度充放电收益大于0时,月度结算先支付充电成本部分,次月支付充放电收益部分,充放电收益支付金额由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报请我委同意后公示。由于充放电收益资金来源不足等情况变化导致不能足额支付的,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应及时报告我委,我委将另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2.电网企业在结算本企业经营区范围内的独立储能电站充放电(站用电除外)电费时不获取收益,不垫付资金。因实际运行导致某独立储能电站月度充放电价差资金量为负的(即在电网侧结算时产生盈余资金),结算次月由电网企业将盈余资金退回该独立储能电站。
3.独立储能电站放电电量按其上网电量值计算;下网电量由站用电量及充电电量组成,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其中站用电电价按工商业单一制用户价格,执行分时电价。
4.站用电电量计量范围:
(1)站用电由照明、空调(含储能温控空调设施)、风机、 水泵、二次及通信设备、操作辅助电源等六部分负荷组成。
(2)全部站用负荷(上述6种负荷)原则上应由站用变供带并单独计量;站用变不满足供带全部站用负荷并单独计量的独立储能电站,其站用电电量按下网电量的8%计算。已建成的独立储能电站,应积极开展全部站用负荷独立计量改造,完成改造后,按实际计量值计算站用电量。
三、工作流程
(一)项目清单、价差资金总量及分摊情况公示
每月由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将全省应配置储能的新能源项目清单及应配置容量、未落实配储要求的新能源项目清单 及未配置容量、独立储能项目清单及可配置容量、上月需清算 的充放电价差资金总量及电量分摊结果报我委同意后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
(二)资金支付
每月28日前由电网企业完成充放电电费结算支付,遇周末及节假日顺延。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工作组织。电网企业应明确内部工作流程,加强工作组织,压实工作责任;新能源发电企业及独立储能电站项目业主应做好配合,确保结算工作落实落细;价格主管负责做好监督管理。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电网企业、新能源发电企业及独立储能电站项目业主应加强沟通衔接及工作协同,重大事项应及时请示报告我委,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节能增效。各独立储能电站业主应在本体可研设计阶段完善站用电计量方案,采取独立计量方式真实反映站用电水平,运行过程中应加强站用电管理,优化运行方式,降低站用电水平。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