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河南省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纳入河南省新能源年度开发方案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建设的储能设施,即新能源配建储能,项目业主按照自愿原则,可向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申请转为独立储能。
电网企业要按照“能转尽转”原则,简化流程,加快办理配建转独立项目相关手续。
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后,按照河南省独立储能项目有关规定管理,享受河南省独立储能项目价格政策,充放电费用由电网企业统一结算。
同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已投运和在建的配建储能。未开工建设的配建储能,原则上采取租赁独立储能方式或直接按照独立储能模式开展建设。已领取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的配建储能涉及多能互补和源网荷储一体化的配建储能,暂不执行本办法。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配建储能转独立储能的技术条件及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例如,需要具备独立的电力电量计量装置、具备独立的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完善的消防报警等措施、并网前完成型式试验整站调试试验等。
另外,转独立前已取得的土地、环保、消防、安全、水保等手续仍然有效。项目通过验收公布后重新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及时在电网企业营销部门建档立户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主体准入等相关手续。
《河南省新能源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