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储能设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总体部署,促进新型储能积极稳妥健康有序发展,支持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文件精神,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储能设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省发展改革委深入开展调研,学习借鉴山东、陕西、内蒙古等省份支持储能发展的政策文件内容,结合浙江特色,充分听取省内电力企业、储能产业企业意见,书面征求浙江能源监管办、各市发展改革委、各电力企业意见,并在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后,经省发展改革委2021年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印发。
二、总体考虑
根据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文件要求,在《实施意见》起草和修改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绿色发展,安全有序。充分发挥新型储能调节支撑作用,促进能源转型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规划先行,推动新型储能专项规划编制,明确准入标准,落实新型储能业主安全主体责任,实现新型储能设施的有序发展、加快发展。
二是坚持政策扶持,市场推动。建立健全新型储能协同政策支撑体系,明确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独立储能的支持措施,明确加快中长期+现货为核心的电力市场建设,确立储能项目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地位,提升全省储能产业竞争力。
三是坚持自主参与,示范带动。按照自愿参与原则,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形成一批示范项目,以点带面,充分发挥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等各类储能示范项目带动作用,推动探索储能发展的各类商业模式与应用场景。
四是坚持开门办文,广征意见。8月6日在省发展改革委官网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召集各类市场主体等共同参与讨论,累计收到各单位反馈意见84条,力求平衡各方利益诉求。
三、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约3800字,共三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明确2021-2023年全省建成100万千瓦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十四五”力争实现200万千瓦左右新型储能示范项目。
(二)重点任务。包括四个部分15条重点任务。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共3条政策,从规划引导、项目管理、参数标准3个方面展开,强调开展新型储能专项规划,加强新型储能项目备案与过程管理,设定示范项目准入标准。二是开展示范项目,共4条政策,从电源测、电网侧、用户侧和独立储能建设四个方面明确政策支持方向。三是完善支撑体系。共5条政策,从优先保障消纳、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配套机制建设、资金支持、充电损耗计量以及新型储能技术标准体系几方面展开。四是协同产业发展。共2条政策,从增强储能产业发展能力、加强储能全产业链建设方面给予支持。
(三)保障措施。包括四条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发挥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作用。二是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与储能各投资主体的统筹协调。三是强化要素保障,保障土地要素,引导社会投资。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包括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储能示范项目的有效实施和可持续发展。
四、解读机关
解读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汪文辉
联系方式:0571-87056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