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征求关于《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建立健全新型储能参与各类电力市场的规则体系。加快推动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推动独立储能签订顶峰时段和低谷时段市场合约,发挥移峰填谷和顶峰发电作用。完善辅助服务市场规则,推动新型储能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积极提供有功平衡服务、无功平衡服务、调峰调频和事故应急及恢复等辅助服务,以及在电网事故时提供快速有功响应服务,辅助服务费用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由相关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力用户合理分摊。2022年底前,修编完善广西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有关市场规则,加快建立广西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建立完善储能项目平等参与相关市场的交易机制和交易、结算规则。
明确储能设施规划、建设、并网相关要求。印发实施广西新型储能“十四五”专项规划,引导储能合理规划布局,鼓励电网侧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在关键节点建设储能设施。落实《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研究制定广西新型储能项目建设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项目报建、验收、并网等有关要求。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要求,建立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时限,公平无歧视地向储能项目业主提供电网接入服务。
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工作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1〕10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工作方案》。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告期自2022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公告期内通过在线征集或电子邮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映,电子邮箱:fgwdlc@gxi.gov.cn。
附件: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7日
附件
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有关要求,引导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提升新型储能利用水平,更好地发挥新型储能的调节作用,推动我区新型储能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考虑
充分发挥新型储能响应快、配置灵活、建设周期短等优势,将发展新型储能作为提升我区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综合效率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新能源快速发展,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重要举措。持续完善广西电力市场机制,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坚持以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持续完善电力调度运行机制,确保储能得到充分利用,保障储能合理收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新型储能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准入和注册规则及流程。明晰可参与市场化交易新型储能的准入条件、标准和要求,按照“尽可能都参与”的原则,创造条件、创新模式支持新型储能参与各类市场化交易。具备技术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新型储能可作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鼓励集中建设独立储能:鼓励配建形成的新型储能,通过技术改造后转为独立储能;涉及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的储能,原则上暂不转为独立储能。独立储能可直接予以准入,执行储能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有关政策。鼓励配建新型储能在具备相关技术要求后,与所配建的其他类型电源联合并视为一个整体,一起准入参与电力市场。新能源项目就地配建的储能和所属电源项目联合一起,执行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有关政策。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中储能和所属一体化项目联合一起,执行一体化项目中的主导电源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有关政策。随着市场建设的逐步成熟,鼓励探索同一储能主体可以按照部分容量独立、部分容量联合两种方式同时参与的市场模式。2022年底前,明确新型储能参与各类电力市场的准入标准、条件及方式,完善市场主体准入注册管理规定。(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健全新型储能参与各类电力市场的规则体系。加快推动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推动独立储能签订顶峰时段和低谷时段市场合约,发挥移峰填谷和顶峰发电作用。完善辅助服务市场规则,推动新型储能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积极提供有功平衡服务、无功平衡服务、调峰调频和事故应急及恢复等辅助服务,以及在电网事故时提供快速有功响应服务,辅助服务费用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由相关发电侧并网主体、电力用户合理分摊。2022年底前,修编完善广西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辅助服务管理有关市场规则,加快建立广西电力现货市场规则,建立完善储能项目平等参与相关市场的交易机制和交易、结算规则。(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各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明确储能设施规划、建设、并网相关要求。印发实施广西新型储能“十四五”专项规划,引导储能合理规划布局,鼓励电网侧根据系统运行需要,在关键节点建设储能设施。落实《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研究制定广西新型储能项目建设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项目报建、验收、并网等有关要求。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要求,建立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时限,公平无歧视地向储能项目业主提供电网接入服务。(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储能设施调度运行机制。电网企业要编制储能设施并网技术要求、储能设施并网调度协议模板等,按照有利于提升储能利用水平的原则,明确储能厂站端一次、二次设备配置及运行维护、信息采集和实时上传、接收调度指令的相关要求,建立科学调度机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坚持以市场化方式优化储能调度运行。储能电站项目业主应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日常生产管理中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主要设备设施及系统的检查,确保储能设备可随时调用并发挥效力。2022年底前,制定储能设施并网调度运行有关规则。(各电网企业、各新型储能项目业主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制定支持储能发展的价格机制。根据电力供需实际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适时适度拉大峰谷分时电价价差,引导用户侧积极配置储能,降低高峰用电需求,减少接入电力系统的增容投资。鼓励进一步扩大电力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交易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用户侧储能发展创造空间。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容量电价机制,逐步推动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探索将电网替代型储能设施成本收益纳入输配电价回收。研究建立辅助服务和市场化的发电容量成本回收机制并向用户传导。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的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技术支撑。新型储能主要设备应通过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的检测认证,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新型储能项目要建设完备的站内技术支持系统,向电网企业上传实时充放电功率、荷电状态等运行信息,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行的项目,应建立相应的支持系统。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应完善相关交易和调度技术平台,满足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行的需要,实现独立储能荷电状态的全面监控和充放电精准调控,并指导项目业主做好储能并网所有设备的建设改造,满足并网、参与市场、接受调度指令的相关技术要求。(各新型储能项目业主、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各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好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全国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的作用,加强对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监管,确保所有储能电站得到公平对待、具有同等权益和相当的利用率。严格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37号)要求,加强储能电站建设、并网、安全运行的监管。鼓励电力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级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新型储能项目业主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