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及关联产业协同发展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新疆地区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方向和框架,即以区域新增负荷为支撑,以就地消纳为重点,以外送为补充,依托区域电网接入条件,推动风光水储协同发展,构建新能源与关联产业协同共进的发展格局。
关于储能部分,《通知》提出,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负荷密集接入、大规模新能源汇集大容量直流馈入、调峰调频困难和电压支撑能力不足的关键电网节点建设集中式共享储能。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建立独立储能容量电价和调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扩大峰谷电价价差等方式,保障共享储能合理投资回报。
共享储能项目规模不小于5万千瓦/20万千瓦时 (4小时储能时长),通过出售、租赁调峰容量等共享服务回收建设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储能电站容量租赁给新能源场站,可代替新能源自建储能作为并网条件。
新能源项目中已建成的配建储能设施具备独立计量、独立控制条件的,可通过技术手段改造转为独立储能或共享储能。
租赁共享储能规模的新能源企业,需和共享储能项目企业签订不低于5年的租赁协议或合同。配套的储能需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同步投运。在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租赁的配套储能容量和相关技术指标不低于项目备案(核准)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储能电站在调峰、调频等方面的优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