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023年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备采购公示,拟采购江苏省2023年新能源汽车充电桩237台,以满足全省各地市业务发展需要。本项目预估采购预算为人民币不含税808万元,含税913.04万元。
本次将产生两名中标人,第一名获得60%份额,第二名获得40%份额。
详情如下:
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023年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2023年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ZJZT-2023-12455】),招标人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浙江中通通信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1.招标范围
1.1招标内容: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拟采购全省2023年新能源汽车充电桩237台,以满足全省各地市业务发展需要。本项目预估采购预算为人民币不含税808万元,含税913.04万元。
(1)本次招标的预估规模、货物名称、数量具体如下:
(2)供货地点:江苏省(招标人指定地点)。
(3)供货期:招标人下达采购订单后10个日历天内到货。
(4)质保期:自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36个月。
(5)质量标准要求:合格,符合国家、行业及招标人技术规范书要求。
(6)技术标准要求:合格,符合国家、行业及招标人技术规范书要求。
(7)本次集中招标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或订单金额累计达到框架合同上限金额。
1.2本项目不划分标段,中标人数量为2个,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份额如下:
★1.3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各单项最高限价详见1.1招标内容,投标人任一单项投标报价高于对应部分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依法设立:本项目要求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1.2财务要求: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应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中标后向招标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1.3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全国范围内承接的类似汽车充电桩设备销售业绩累计含税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以上时间、金额以单项合同或订单或结算文件或甲方证明材料为准;若为单项合同,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金额页、合同标的页,合同签章页);若是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框架合同+框架合同对应的订单(加盖甲方印章)、或框架合同+框架合同对应的发票、或框架合同+框架合同对应的甲方证明材料(加盖甲方公章)扫描件,同时提供订单和发票的以时间早者为准。上述材料未提供或不完整将不计入累计金额。
2.1.4控股管理关系如下: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3)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2.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自2020年7月1日起)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6)在最近五年(自2018年7月1日起)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自2018年7月1日起)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cn)、“中国裁判文书网”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
(9)被中国铁塔列为总部或江苏省“禁止交易企业”的;
(10)被中国铁塔或江苏铁塔列入同类投标产品“供应商黑名单”的,且本项目在禁止参与范围内的;
(11)《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约定的情形。
(12)在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的。
2.3投标产品资格要求
(1)投标产品必须为本次招标所涉及的全部规格型号产品,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2)投标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3)投标人的投标同类产品应通过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具备CMA或CNAS资质)的检测并具备合格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出具日期须为2020年1月1日(含)之后,检测报告中必须包含“7KW交流汽车充电桩、120KW直流汽车充电桩、480KW直流汽车分体式”三个产品型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检测类别需为“型式试验”,检测项目至少包含过载和短路保护、急停、绝缘性能、接地及噪声试验),且检测结论均须为合格。
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5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投标人不满足以上任一资格要求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否决其投标或取消其中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