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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来源:碳索储能网   发布时间:2023-11-27 09:07:48

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91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节能减排和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优化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

结合国家输配电价改革,将“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包括煤电容量电价分摊标准、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分摊标准等,下同)”纳入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

政策调整后,工商业用户容量补偿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以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不含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各类分摊损益等其他电价部分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工商业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下同)容量补偿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峰谷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价格峰谷损益纳入代理购电损益,由代理购电用户分摊(分享),并逐月清算。

二、优化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

每年低谷(含深谷时段)、高峰(含尖峰时段)时段原则上全年各不超过2190小时,其中尖峰、深谷时段原则上各不超过1200小时。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根据山东电网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时段,并以年度为周期提前公布未来12个月峰谷时段情况(2024年具体峰谷时段划分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内可能出现电力供需紧张、天气异常等不确定因素时,应及时对尚未执行的峰谷时段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应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终端用户零售套餐约束机制

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零售套餐执行分时约束机制,在新能源出力明显,火电启停较为频繁的4月、11月,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高峰、低谷时段均价在平段均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不低于60%,其他月份暂按上下浮动不低于50%执行。后期根据电网供需变化适时调整。

参考容量补偿电价各季节时段,零售合同的峰段至少包含容量补偿电价的尖峰时段,谷段至少包含容量补偿电价的深谷时段。零售合同的谷段应在容量补偿电价平段和谷段中选取,峰段应在容量补偿电价平段和峰段中选取。谷段总时长不得少于峰段总时长,平段总时长不得少于12个小时。执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四、推动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机制并轨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中,不满1千伏用户(以下统称“低压代理购电用户”)与1千伏及以上用户执行相同的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电价标准。

低压代理购电用户计量装置具备动态调整条件前,其峰谷时段由电网企业根据低压用户用电特性、电力现货市场分时电价信号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中低谷、高峰时段原则上全年各不超过2190小时,暂不执行尖峰、深谷电价政策。计量装置具备条件后,再执行与1千伏及以上用户相同的时段划分,以及尖峰电价、深谷电价和动态调整机制。

五、其他事项

上述电价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对需现场调整表计时段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应统筹安排,做到调整一批、落实一批(自调整次月执行新的分时电价政策),全部现场调整工作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其他未尽事宜,继续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997号)规定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能源局

2023年11月21日

新闻介绍: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节能减排和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优化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责任编辑:cao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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