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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调整分时电价 尖峰电价上浮20%暂不执行,峰平谷时长不变,增设深谷

2024-02-23 10:12:47
来源:储能与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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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2日,江西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此次调整的冬夏季尖峰、高峰时段相比现行政策推迟1个或半个小时,时长尖峰仍为2个小时,高峰4小时不变,但尖峰电价暂执行高峰电价。

具体如下:

适当调整峰谷时段划分。冬季(1月、12月)每日18:00-20:00为尖峰时段,08:30-11:30、20:00-21: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夏季(7-9月)每日20:30-22:30为尖峰时段,16:30-20:3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原时段划分:冬季(1月、12月)17:00-19:00为尖峰时段,9:00-12:00、 19:00-20:00为高峰时段。夏季(7-9月)20:00-22:00为尖峰时段,16:00-20:00为高峰时段。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全年00:00-06:00均为低谷时段,峰、谷时段以外为平段。

暂缓实施尖峰电价。尖峰时段用电暂执行高峰时段电价标准。

原浮动比例: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低谷时段电价下浮50%。

试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12:00-14:00设置为深谷时段,电价在低谷电价的基础上下浮20%。

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鼓励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我委研究起草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至2024年3月22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jxfgwsjc@163.com,并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鼓励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当前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等情况,适当调整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峰谷时段划分。为契合用电负荷特性变化,适当调整峰谷时段划分,冬季(1月、12月)每日18:00-20:00为尖峰时段,08:30-11:30、20:00-21: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夏季(7-9月)每日20:30-22:30为尖峰时段,16:30-20:3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二、暂缓实施尖峰电价。尖峰时段用电暂执行高峰时段电价标准。后续视电力供需紧张形势,并结合经济社会承受能力,适时予以恢复。

三、试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12:00-14:00设置为深谷时段,电价在低谷电价的基础上下浮20%。

四、电网企业要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分时电价执行情况,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五、其他事项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898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

责编: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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