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舟山普陀区政府发布《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文件明确,将补助期限延至2024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储能项目以及投产运营的氢能示范应用项目。
对开发建设新型储能项目的企业,每建成投运1个新型储能项目,补助资金30万元。
文件明确,本办法安排不超过400万元的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政策按“先到先得”原则对专项资金进行补助。
原文如下:
关于延续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补助管理,提高省级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关于开展低(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双碳办〔2021〕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低碳试点县奖励的通知》(浙财建〔2022〕4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安排不超过400万元的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低碳试点县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储能、氢能示范应用等项目建设。为确保专项资金应补尽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决定延续实施《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至2024年6月30日,补助政策按“先到先得”原则对专项资金进行补助,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