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浙江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永康市新型用户侧储能项目资金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
《细则》提出设立6000万元储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用户侧储能项目发展。对建成投用、单个项目充电容量不低于600kwh,且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由供电公司核定)的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按照一年核定实际放电量最高给予0.8元/千瓦时的补贴,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以所购置设备实际支出(不含税)的26%为限,且按其充电容量补助标准不高于1元/瓦时,建成并网次年实行一次性补助。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永康市新型用户侧储能项目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40号),现将《永康市新型用户侧储能项目资金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永康市新型用户侧储能项目资金补助细则.wps
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永康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永康市新型用户侧储能项目资金补助
实施细则
一、补助范围
(一)补助对象
在永康市范围内新建的用户侧储能项目。
(二)补助条件
1.项目投资业主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2.项目需完成备案。储能项目要求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
3.项目于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以供电公司并网时间为准。
4.可享受政策补贴的设备其生产厂家需具备关键技术包括电芯、BMS、Ems、Pcs不低于两项自主研发检测报告;同时需在永康有固定售后服务场所,固定场所不低于100平方米,技术保障人员不少于5人;在永康有运维中心场地,要求500平方以上,运维人员15人以上。
二、补助标准
对建成投用、单个项目充电容量不低于600kwh,且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由供电公司核定)的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按照一年核定实际放电量最高给予0.8元/千瓦时的补贴,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以所购置设备实际支出(不含税)的26%为限,且按其充电容量补助标准不高于1元/瓦时,建成并网次年实行一次性补助。
三、补助程序
(一)补助申请
每年4月30日前,由项目业主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申请时间以永康市人民政府官网每年补贴公告为准)。
项目业主登录永康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材料:永康市用户侧储能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附件)、申请人身份资料、项目现场照片、项目购置设备资料等。
(二)项目审核和资金发放
由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经信局、财政局、建设局、招商中心、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进行结果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光伏办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信息公开。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实行资金补助各环节阳光操作。补助资金直接汇入补助对象银行账户,不得发放现金,不得转交他人代领存折,不得抵扣任何款项。
(二)加强管理。各类投资主体在申请补助资金时,须按规定如实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情况,将按规定从严追究责任。同一项目涉及各级同类资金补助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
(三)设立6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支持用户侧储能项目发展,用完则止。如项目申请补助总额超过6000万元的,则按以下顺序予以补助:1.按项目建成并网时序;2.不同项目在同日并网的,按项目备案时序;3.最后一个项目补助金额以专项资金余额为限,如不同项目在同日备案且同日并网的,则按比例予以补助。
(四)本细则施行期限与《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24〕40号)一致。实施期间,如果国家、省、金华市政策调整,并与本办法冲突,按上级政策要求执行。2024年1月1日以前建成并网的用户侧储能项目补贴仍按照《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附表:永康市用户侧储能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