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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明确储能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8-05 17:39:08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能源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相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能源领域价格改革,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有关要求,推动储能有序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现就储能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放电价格政策

  (一)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独立新型储能电站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实行清单制管理,具体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发布并动态调整。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电时视作电力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220千伏用户暂按110(66)千伏输配电价标准执行),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参与市场后充放电价按市场规则执行。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二)电源侧储能。在新能源场站内配建、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的储能,应与配建新能源一体化参与电力市场,与新能源场站整体结算电费。

(三)用户侧储能。用户侧储能与所属用户视为整体,用电属性与所属用户一致,充电价格与所属用户执行相同价格政策,原则上不得向电网放电。

  二、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补偿政策

  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执行容量补偿政策。容量补偿标准以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标准(330元/千瓦‧年)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我省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按近3年净负荷高峰前1%时段最大持续小时数8小时确定),所产生的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

  三、做好组织实施

  (一)相关企业持有关资料提前15个工作日到电网企业办理价格变更事宜,次月起执行。电网企业配合做好数据测算,与储能电站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合同,做好市场收益计算、结算工作,每年将项目调度运行、费用结算等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能源局。

  (二)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考核与清算按照《吉林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考核机制》执行(具体见附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在执行过程中遇重大情况及时报告。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吉林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考核机制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吉林省能源局  

2026年5月12日

附件:吉林省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考核机制.doc


碳索储能网 https://cn.solarbe.com/news/20260805/50027136.html

新闻介绍:

本文是吉林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储能价格政策通知,旨在落实国家能源价格改革部署,推动新型储能有序发展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通知将储能按应用场景分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源侧储能和用户侧储能三类,分别明确其充放电价格机制:电网侧储能充电时按特定输配电价执行并缴纳系统费用,放电时退减相应费用;电源侧储能须与配建新能源一体化参与市场结算;用户侧储能则与其所属用户电价属性一致,原则上禁止向电网放电。同时,对未参与配储的电网侧独立储能实施容量补偿政策,以煤电容量电价为基准,依据实际顶峰能力折算补偿标准,并由工商业用户分摊。通知还规定了价格执行流程、数据报送及考核清算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康炜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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