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1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高管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管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关于本公司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附件1),并予以预先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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