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事务代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份的登记和锁定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的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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