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6日 文号:沪发改价管〔2023〕19号)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相关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
根据国家要求,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 5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确保上海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平稳执行,现就贯彻落实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价格水平保持不变。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含对居民、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按照基期居民、农业用户平均购电价格每千瓦时0.4543元计算,交叉补贴平均水平为每千瓦时0.0678元(含税)。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交叉补贴新增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包括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户,下同)分摊或分享。自备电厂缴纳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按上述基期平均水平执行。
二、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国家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或合同容量。
三、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不含上网环节线损,工商业用户需另行承担上网环节线损,综合线损率为3.96%。线损电量由市电力公司统一采购,线损折价随输配电价收取。居民、农业用户上网环节线损新增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四、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不含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分摊费用,分摊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随输配电价收取,按年进行清算,清算差额部分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五、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不含天然气发电分摊费用,全体工商业用户需公平分摊天然气发电相关费用。容量电费度电分摊标准为每千瓦时0.0289元,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每年根据市电力公司实付容量电费进行清算,清算差额部分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六、国家文件明确,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电力保障综合分摊费用等。
七、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要做好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与直接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峰谷电价机制,以及将来现货市场机制等的协同,抓紧研究提出与现有机制衔接的工作方案。
八、市电力公司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输配电价,统筹推进电网均衡发展;对各电压等级、各类用户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购电支出等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送我委(价格管理处)。
九、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 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