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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30万 先到先得 浙江某地延续储能示范项目补贴

2024-03-29 15:36:09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

近日,浙江舟山普陀区政府发布《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文件明确,将补助期限延至2024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储能项目以及投产运营的氢能示范应用项目。对开发建设新型储能项目的企业,每建成投运1个新型储能项目,补助资金30万元。

文件明确,本办法安排不超过400万元的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政策按“先到先得”原则对专项资金进行补助。

原文如下:

关于延续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补助管理,提高省级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关于开展低(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双碳办〔2021〕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低碳试点县奖励的通知》(浙财建〔2022〕4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安排不超过400万元的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低碳试点县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储能、氢能示范应用等项目建设。为确保专项资金应补尽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决定延续实施《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至2024年6月30日,补助政策按“先到先得”原则对专项资金进行补助,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7日

解读如下:

《关于印发<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1月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关于《印发普陀区低碳试点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全力打造全省能源低碳发展的“普陀样板”,2022年4月浙江省财政厅正式下达我区低碳试点县奖励1000万元。为规范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补助管理,提高省级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使用绩效,同时加快推进我区省级低碳试点县建设,促进我区清洁能源产业项目加快实施,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主要明确了本办法资金背景和总体原则。

本办法安排不超过400万元的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低碳试点县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储能、氢能示范应用等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择优扶持、强化绩效、跟踪问责”等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主要明确了财政局和发改局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区发改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视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政策评估等工作;区发改局负责根据低碳试点县区建设目标任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督促清洁能源产业项目加快建设、投产运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三)第三章主要明确资金补助的范围和标准。

光伏发电项目。光伏项目装机容量为500KW-1000KW且并网发电的,每个项目补助10万元;光伏项目装机容量1000KW以上且并网发电的,在10万元补助资金基础上,对超出1000KW的部分按照60元/KW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资金按屋顶所有者企业补助60%、承建企业补助40%执行。

整村光伏发电项目。行政村(社区)光伏装机容量为500KW-800KW且并网发电的,每个项目补助10万元;光伏装机容量800KW以上且并网发电的,在10万元补助资金基础上,对超出800KW的部分按照60元/KW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资金按行政村(社区)集体补助60%、承建企业补助40%执行。

新型储能项目。对开发建设新型储能项目的企业,每建成投运1个新型储能项目,补助资金30万元。

氢能示范应用项目。用于补助推广氢能在海洋运输、港口物流、冷链物流、环境卫生等领域的场景应用。对每新开辟一个氢能应用场景并实际投入运营的企业,补助资金10万元。

(四)第四章主要明确补助资金管理和补助资金申报流程。

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经所在镇、街道、管委会同意后,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必要时组织实地查看,按照“先建先得”原则联合确定补助项目资金,直至专项资金用完。 区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补助项目资金,分别于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项目补助资金下达给相关企业。

(五)第五章主要明确补助资金监督和管理。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管理,并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企业在项目资金申报时不得以少报多或弄虚作假。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对个别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相关条款处理。

(六)第六章主要明确补助资金的补助期限。

本办法补助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1日期间内完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储能项目以及投产运营的氢能示范应用项目,在2024年6月31日后申请补助的,不予受理。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为区财政局经建科,电话:0580-3062836;区发改局,电话0580-3059267。

发布人:cao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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