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要求:各市每年电动化出租汽车更新比例与下一年度电动化资金预算挂钩,即更新比例按照35%为基准,每降低5个百分点(不足5的按5个百分点计算),压减下年电动化资金预算10%,更新比例为零的,下年不再安排电动化资金,压减资金由省统筹安排使用。
为充换电站建设涉及的项目立项、土地审批、资金补助和供电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推进配套的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高效稳定运营。要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对出租汽车用电实行优惠政策,规模化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逐步降低充换电服务费,鼓励以长期协议等方式规范充换电服务费标准,避免收费标准大幅提升加大新能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
政策原文及解读如下: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交通运输部绿色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汽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有关要求,加快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应用,力争“十四五”期间新增或更新巡游出租汽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35%以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按照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要求,新能源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出租汽车领域是国家推动电动化的重点领域,新能源出租汽车相比燃油和燃气车辆,燃料成本更低、驾乘体验更舒适,推广应用新能源出租汽车对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交通运输领域双碳目标实现、助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出租车行业技术装备水平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凝聚共识,准确把握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战略要求,深刻认识城市发展新能源出租汽车的重要性,抓住和用好历史机遇,积极推动新能源出租汽车普及应用。
二、加强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广应用新能源出租汽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切实落实城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车管理的主体责任,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主动研究推动本地出租汽车电动化工作;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直接抓的工作机制,将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工作作为重点专项工作来抓,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鼓励建立专家咨询小组,为本地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方面的支持。
三、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应用方案。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工作要坚持“市场为主、政策引导”的原则,统筹谋划、稳妥推进。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在广泛听取企业、从业人员、行业协会和专家等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工作方案,确定具体实施路径和发展目标,细化重点任务,健全完善配套政策。要指导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做好技术选型论证,力求车辆购置成本、用电成本、运营成本、服务能力等因素的最大公约数,确保方案科学可行。要及时优化完善本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市场准入政策,鼓励新增网约车使用新能源车辆。
四、加大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补助资金拨付力度。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油价补贴政策和《辽宁省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里将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补贴中30%部分(以下简称电动化资金)按照现行基数直接转移支付各市,由各市统筹用于支持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各市要积极争取地方资金政策支持,有效利用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原则上各市电动化资金应全部用于新能源出租汽车购置、运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各市每年电动化出租汽车更新比例与下一年度电动化资金预算挂钩,即更新比例按照35%为基准,每降低5个百分点(不足5的按5个百分点计算),压减下年电动化资金预算10%,更新比例为零的,下年不再安排电动化资金,压减资金由省统筹安排使用。
五、加快新能源出租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按照“桩站先行、车桩相适、适度超前”的要求,充分考虑新能源出租汽车运营实际,加快完善新能源出租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着力强化“两站一场”(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和旅游景区以及商圈、广场、园(社)区、大学城、医院等区域以快充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汽车生产厂家、充换电站运营企业、出租汽车公司或者其他社会资本探索合作模式,共同参与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运营,搭建城市充换电网络;鼓励建设专业化的出租汽车停车场,完善“的士驿站”、“的士之家”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可纳入市统筹相关政策支持范围;鼓励城市公交场站、客运站场充电设施向出租汽车开放;鼓励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建设的充电桩为新能源出租汽车停车充电提供便利,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保障体系。
六、切实强化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工作的部门协作配合。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市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发展改革、电力、自然资源、财政、住建、公安、工信等部门沟通,为充换电站建设涉及的项目立项、土地审批、资金补助和供电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推进配套的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和高效稳定运营。要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对出租汽车用电实行优惠政策,规模化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逐步降低充换电服务费,鼓励以长期协议等方式规范充换电服务费标准,避免收费标准大幅提升加大新能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
七、加大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工作的政策宣传力度。各市要广泛宣传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有关政策和各方面优势,认真解答车辆购置补贴等方面咨询,通过数据对比分析和先进地区经验介绍、典型案例分享等方式,提高对新能源出租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调动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参与购买新能源出租汽车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国有出租汽车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带动个体经营者积极参与,在全社会形成推广使用新能源出租汽车的浓厚氛围。
八、着力提升新能源出租汽车安全运营水平。针对新能源出租汽车安全监管面临的新形势,要有针对性地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新能源出租汽车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强化停放、充电、运营各环节安全管理,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充电设施充电,严禁载客过程中充电,定期开展车辆技术安全检查维护,发现异常状况应当停止载客经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出租汽车经营者应通过厂家提供的驾乘操作规范手册、视频等方式,了解车辆使用安全注意事项,指导驾驶人熟悉电池安全使用边界、车辆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发生起火燃烧等事故的常见征象等,掌握逃生自救技能,妥善应对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鼓励售后服务维修企业完善新能源汽车专用检测工具与设备,提升服务人员安全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服务网点售后服务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新增、更新的新能源出租汽车,鼓励安装集计价器数据实时传输、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等功能于一体的智能终端,以提高信息化监管能力和驾驶员服务水平,切实改善乘坐体验,保障行车安全。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29日
关于《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加快推进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印发《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便于相关单位和部门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出租汽车领域作为国家推动电动化的重点领域,国务院“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交通运输部绿色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汽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均对加快新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应用提出要求。为给各市推广出租汽车电动化工作提供系统有效的行业指导,我厅启动制定我省《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从八个方面对各市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工作予以指导:
一是充分认识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是加强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城市人民政府出租汽车管理的主体责任;
三是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应用方案,坚持“市场为主、政策引导”的原则,研究制定本地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工作方案;
四是加大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补助资金拨付力度,强调各市每年电动化出租汽车更新比例与下一年度电动化资金预算挂钩;
五是加快新能源出租汽车充电设施配套建设,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
六是切实强化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工作的部门协作配合,在基础设施用地、用电费用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七是加大出租汽车电动化推广工作的政策宣传力度,形成推广使用新能源出租汽车的浓厚氛围;
八是着力提升新能源出租汽车安全运营水平,督促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