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详情

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4·8”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若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7-08 17:16:40

2025年4月8日12时,若羌县某储能项目实施电缆绝缘测试作业时,发生一起人员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法律法规,2025年4月9日经报请若羌县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4·8”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和综合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制定防范事故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经调查认定,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若羌县某储能项目“4·8”触电事故是一起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8日12时左右,死者刘某与徐某、赵某、金某、王某等5人一同前往项目东区C082机位开展绝缘电测试和线路检修工作,因未携带C082号风机塔筒环网柜钥匙,无法正常开展高压电缆绝缘测试,为节省时间,刘某与徐某在未穿戴齐全绝缘防护装备的情况下,违规前往距离C082号风机塔筒25米左右的35KV同阳南风五线007号带电入网端区域开展绝缘测试,因绝缘电阻测试仪输出线太短,刘某与徐某将自己携带具有导电性的金属线从绝缘杆顶端缠绕至末端,替代绝缘电阻测试仪输出导线,在绝缘杆顶端缠绕的金属线与35KV电弧放电区接触时,引发电弧形成回路,导致刘某触电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发后,现场监理和安全员立即组织救援,因事故发生地处于偏僻戈壁滩,事故现场无通信信号,现场作业人员使用公司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于16时30分左右到达医院,经全力抢救,伤者刘某于18时30分失去生命体征。

(三)信息上报情况

4月8日12时左右发生事故;16时30分许伤者送至医院抢救;18时30分医院宣布伤者刘某失去生命体征;随后事故企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四)应急救援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发改委、公安、并聘请电力系统专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调查期间,企业积极开展受伤人员抢救和善后工作,未产生其他次生灾害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询问、专家评估,认定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直接原因:

死者刘某在开展高压电缆绝缘测试作业中,违规将具有导电性的金属线从绝缘杆顶端缠绕至末端,替代绝缘电阻测试仪输出导线,在绝缘杆顶端缠绕的金属线与35KV电弧放电区接触时,引发电弧形成回路,导致刘某触电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重缺失,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电器设备试验单位,无《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应资质;包而不管,对负责的电气设备试验项目,未配备专业的安全监管人员,现场公司仅委派2名新入职的员工开展试验工作;未监督、教育事故现场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电力防护用品。

2、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机制不健全,未按规定学时、内容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3、安全监督与管理流于形式,监理作用发挥不到位,现场监理对作业人员“三违”现象未及时发现和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在作业前未对作业区域安全环境进行勘察,未开展风险辨识,在安全交底不到位、监管失效的情况下组织作业。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事故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刘某,系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违反高压带电操作规程,在开展高压电缆绝缘测试作业中,违规将具有导电性的金属线缠绕在绝缘杆上,替代绝缘电阻测试仪输出导线,其在绝缘杆顶端的金属线与35KV电弧放电区接触,引发电弧形成回路,导致触电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徐某,系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严不实,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项之规定,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2、赵某,系某监理公司现场监理,现场安全隐患治理跟进督促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做到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现场监管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之规定。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重缺失,作为项目电器设备试验单位,无《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应资质,组织从业人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在从业人员未取得高压电工操作证情况下安排从事电力高压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监督、教育事故现场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范佩戴、使用电力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安全生产直接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承包的工程未严格落实高压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事故现场未配备现场安全监管力量,未按照规定对现场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未杜绝违章作业的发生。

(二)某监理公司,督促跟进安全隐患闭环治理不力,现场作业安全缺乏有效监督,隐患整改不彻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履行监理责任不到位。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培训教育,警示教育,严格在安全生产的资格范围内承接项目,加强安全隐患检查排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落实。

(二)某监理公司。加强现场监理的管理,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强化定期考核机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监理法定职责。

碳索储能网 https://cn.solarbe.com/news/20250708/50003655.html

新闻介绍:

经调查认定,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若羌县某储能项目“4·8”触电事故是一起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一)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caoyang

碳索储能网版权说明:

1.所有未标注来源为碳索储能网或碳索储能网整理的文章,均转载与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但并不代表碳索储能网赞同其观点、立场或证实其描述。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版权问题与本网无关。

2. 涉及资本市场或上市公司内容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以及引用的图片(或配图)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涉及版权问题,可联系我们直接删除处理。请在30日内进行。

推荐新闻
back homepage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