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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电价落地盘点,电站收益最容易算错的地方

来源:白话能碳   发布时间:2026-10-15 09:48:15

2026年9月,辽宁公布了2027年度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规则,其中一条规定颇为严厉:如果竞价出清价格恰好触及0.18元/千瓦时的报价下限,整个场次自动取消。

山东则给部分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划定了竞价准入日期。福建的聚合竞价中,一批项目里最晚申报投产的电站,还可能影响整批项目的机制电价起算时间。

这些条款很少出现在常见的投资测算表里。

项目最终能拿到多少机制电量、什么时间开始结算、哪些收入需要扣回,实际产生的现金流可能与最初测算相差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01|有些电站从一开始就没有竞价资格

同样是2025年6月1日以后投产的新能源项目,各省允许参加竞价的项目类型差异很大。

广东的粤发改价格〔2025〕263号明确规定,增量集中式光伏和陆上风电不参与机制电量竞价。符合条件的海上风电和光伏项目按类别竞价,入选后还需满足“四可”条件才能执行机制电价。

因此,广东公布的光伏机制电价竞价上限0.40元/千瓦时,不能用于当地新建集中式光伏电站的收益测算。

山东划分得更细。

鲁发改价格〔2025〕577号规定,2025年6月18日(含)以后投产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2025年6月1日(含)以后投产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以及源网荷储、绿电直连等新能源就近消纳项目,其余电上网部分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这里有两个容易错判的项目。

一类是企业利用自有厂房屋顶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光伏。2025年6月1日至17日投产,与6月18日以后投产,在竞价资格上存在明确区别。

另一类是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即使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其上网电量也不能直接套用山东增量项目的机制电价。

内蒙古的处理更加明确。蒙西、蒙东2025年基础实施方案均暂不安排增量项目新增机制电量,新建项目按市场化交易测算收入。

这给项目开发带来了实际影响。

同一家公司在广东、山东、江苏开发光伏项目,财务模型不能共用一套机制电价参数。有的项目可以参与竞价,有的项目没有申请资格,还有的项目需要等待具体竞价批次确定保障电量。

项目备案名称、分布式分类、并网日期和消纳模式,已经直接关系到融资测算的收入基础。

02|80%机制电量,为什么余电上网可能只结算很少一部分?

这是工商业光伏投资测算中相当隐蔽的一处问题。

很多测算表简单采用:

上网电量 × 机制电量比例 × 机制价差。

山东的增量分布式光伏不能这样直接计算。

按照当地竞价细则,分布式项目机制电量先以装机容量、省级统一发电利用小时数、厂用电率及竞价比例计算,其中包含自发自用电量;实际结算机制电量时,再扣除自发自用电量。

举个测算例子。

某个符合竞价资格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年度发电量120万千瓦时,其中自发自用90万千瓦时、上网30万千瓦时。假设该项目已竞得年度机制电量100万千瓦时。

按照山东规则,扣除90万千瓦时自用电量后,剩余可用于机制差价结算的电量只有10万千瓦时,还需符合实际清算条件。

如果按照上网30万千瓦时的80%计算,会得到24万千瓦时,直接多算14万千瓦时。

机制价与参考市场均价每相差0.10元/千瓦时,年度差价收益就会被高估1.4万元。

同类项目规模越大,误差越明显。

这里还有一个经营上的取舍:提高自发自用比例,可能增加节省的购电费用,却会减少可以获得机制差价结算的电量。应分别计算自用电收益和余电收益,不能只比较机制电价。

江苏的规则采用另一套计算方法。

苏发改价格发〔2025〕1055号对2025—2026年度竞价项目设定了省级统一参数。余电上网分布式光伏采用1080小时、41.54%上网电量系数,单项目机制电量申报比例上限90%。

以10MW项目为例:

10,000kW × 1080h × 41.54% × 90%年度机制电量申报上限约403.8万千瓦时。

若漏掉41.54%的系数,仅按照装机容量、1080小时和90%计算,申报上限会被错误算成972万千瓦时,两者相差568.2万千瓦时。

这一系数是江苏用于确定申报上限的省级统计参数,并不等于某个具体厂房的真实余电上网比例。

对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投资方,项目实际自用率和地方竞价核算系数必须分开建模。

03|机制价0.35元,为什么电站实际收入仍可能低于预期?

机制电价差价结算采用的是省级规定的市场参考均价,电站实际交易收入则依据自身参与市场交易的结算结果形成。

两者之间可能存在价差。

按照发改价格〔2025〕136号,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机制差价参考价原则上采用月度发电侧实时市场同类项目加权平均价格。

这意味着,一个光伏电站实际成交价格偏低,并不会获得额外的个别补偿。

采用一组统一口径的测算数据:

某100MW光伏电站,年实际上网1.2亿千瓦时,其中6000万千瓦时纳入机制。

假设机制电价0.35元/千瓦时,省级参考市场均价0.30元/千瓦时,电站自身实际结算均价0.24元/千瓦时。

电站市场电费收入:

1.2亿 × 0.24=2880万元。

机制差价收入:

6000万 ×(0.35-0.30)=300万元。

两项合计3180万元。

如果把机制内6000万千瓦时直接按照0.35元结算,剩余电量按照0.24元结算,就会得到3540万元。

同一个项目、同一组电价,收入被高估360万元。

这360万元来自项目实际结算均价与机制参考均价之间的6分钱差距,乘以6000万千瓦时机制电量。

公式很简单:

实际电能量收入+机制电量×(机制电价-参考市场均价)。

还要按地方规则逐月核算,并计入偏差结算和市场相关费用。

光伏午间集中发电,局部节点可能承受较强的低价压力。省级同类项目的月度加权均价未必准确反映单站成交水平。

还有一种情况:省级参考市场均价超过机制电价,电站需要向机制结算账户反向支付差价。此时,该站自身成交均价却可能仍低于机制电价。

所以,已经取得机制电价的项目,依然需要核算中长期合约、实时市场价格、节点价差和偏差费用。

对于经营中的电站,这部分差额应该单独形成月度分析报表。否则,财务看到的只是总电费减少,很难分辨亏损来自市场成交、机制结算还是交易偏差。

04|竞价竞争不足,机制电量反而可能减少

通常的理解是,参加竞价的项目越少,竞争越小,项目越容易获得机制电量。

各地设置的申报充足率,改变了这种关系。

江苏2025—2026年度安排机制电量130亿千瓦时,规定有效申报电量原则上要达到竞价电量规模的125%。未达到要求,相应缩减机制电量规模。

以某个竞价类别为例:

计划安排100亿千瓦时机制电量,需要至少125亿千瓦时有效申报。

如果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电量只有110亿千瓦时,按125%的要求,该类别机制电量规模只能缩减至88亿千瓦时。

项目少,能够拿出来分配的机制电量也随之减少。

竞价充足率影响的是可出清总量,并不等同于单个项目的中标概率。

辽宁2026年9月公布的2027年度竞价条件更严格。

总机制电量53.08亿千瓦时,风电和光伏申报充足率下限均为140%。集中式项目申报比例上限60%,分布式80%,价格区间0.18—0.30元/千瓦时,执行期限12年。

辽宁还设置两条容易忽略的出清规则:

边际项目获得的电量低于其申报电量50%时,取消该项目入选资格,机制电价取前一入选项目报价。

出清价恰好等于竞价下限时,该场次自动取消。

这使竞价报价变得相当讲究。过高可能无法入选,低价也不保证出清成功。

山东2025年的光伏机制电价为0.225元/千瓦时,2026年竞价结果提高到0.261元/千瓦时,上升3.6分钱;风电则从0.319元下降至0.310元。

机制电价不会按某一固定方向逐年变化。山东2025年和2026年入选的项目属于不同竞价批次,各自按照对应出清结果和执行期限结算。

单纯按光伏设备降本幅度预测下一轮机制出清价,也容易产生偏差。申报电量、竞价总规模、项目结构以及竞争程度都会反映在出清结果中。

05|签了绿电合同,为什么绿证收入还可能减少?

很多光伏电站已经签订多年期绿电购售电合同。

机制电价实施后,最容易出现重复计收的地方,就是机制电量与绿证收入。

国家136号文规定,纳入机制的电量不得重复获得绿证收益。

福建的规定更具体。

绿电交易中的绿证结算电量,按照当月绿电合同电量、扣除机制电量后的剩余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确定。

假设某电站全年上网1亿千瓦时,6000万千瓦时纳入机制,已与用户约定8000万千瓦时绿电合同,用户实际用电量也满足8000万千瓦时。

从全年电量关系作简化测算,能够用于绿证交易结算的电量最多4000万千瓦时,且仍受逐月清算约束。

假设绿证价格折合0.02元/千瓦时,可取得80万元。

若将8000万千瓦时绿电合同全部计入绿证收入,就会得到160万元,多算80万元。

对于发电企业,机制电量提高带来的差价补偿,需要与对应减少的绿证交易收入同时测算。

还有一个合同问题。

福建规定,新能源中长期交易签约电量上限,按额定容量扣减机制电量对应容量后的剩余可交易能力确定。

江苏2026年交易安排也对中长期交易及绿电交易的申报能力作了类似限制。

这会影响已签订的多年期购电协议,尤其是按照固定发电曲线约定交付电量的项目。

机制电量、绿电合同和中长期交易合同,不能各自独立按照满额预测收益。

发电企业需要同时核对每月实际发电曲线、机制电量安排和绿电合同交割责任。合同约定的绿证交付数量超过可用于交易结算的数量,还可能产生履约纠纷。

对购电企业而言,发电项目是否进入机制,也关系到能够取得多少符合要求的绿证及相应环境属性。

06|一个项目延期,可能影响整包电站的机制收入

机制电价竞价已经对新能源项目建设进度提出了明确的财务约束。

以福建实施方案为例。

未投产项目参与竞价,需要提交履约保函。首次竞价光伏项目保函金额基数为34万元/兆瓦,保函按照该基数的10%计算。

一座100MW光伏电站,首次竞价对应保函金额为340万元。

实际投产较申报时间延期,但不足180天,按延期天数每日扣除保函金额的1‰。

延期90天:

340万元 × 90 × 1‰=30.6万元。

这只是保函扣减。

申报投产日之前覆盖的机制电量同时失效,不会自动滚动到后续月份。

延期达到180天及以上,当次中标结果作废,全部保函扣除,项目未来三年失去竞价资格。

项目接网工程、送出线路、征地协调、全容量并网验收,因而会通过投产日期直接影响机制收益。工程进度延误还可能触发EPC合同与机制竞价承诺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

福建分布式聚合竞价还有一条特殊规定。

委托代理商申报的项目,包括入选时已经投产的项目,机制执行起始时间按代理项目中最晚申报投产时间的次月1日、入选时间次年1月1日两者取晚确定。

举个业务场景。

某代理商将20个分布式项目集中参加2025年竞价。19个项目申报2026年1月投产,剩余一个申报2026年8月投产。

整批项目的机制执行起点最早要到2026年9月1日。

前19个项目即使早已正常发电,之前的电费也只能按相应市场规则结算,不能提前取得机制差价。

代理商承接分布式竞价业务时,除了服务费,还需要考虑项目分组、申报投产时间、保函安排以及各业主之间的责任分配。

将投产时间差异很大的项目放进同一代理组合,可能拖累已经具备投产条件的项目。

07|存量项目调低机制比例,可能永久失去一部分保障

存量风电、光伏项目通常拥有更高的机制电量比例,部分地区甚至暂按全部上网电量确定机制电量上限。

但是,存量电站自主选择减少机制电量时,要考虑一条不可逆规则。

136号文规定,存量新能源项目在规模范围内可以逐年自主确定执行机制的电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

广东进一步明确,申请调低的次年机制电量比例,其减少部分不能再次申请纳入机制。

假设某存量光伏电站年上网1.2亿千瓦时,原执行比例100%,决定从下一年起降至70%。

减少的机制电量为3600万千瓦时。

假设以后某年机制电价高于参考市场均价0.10元/千瓦时,仅这30个百分点对应的年度差价补偿就有360万元。

降低机制比例可以减少市场参考价高于机制价时的反向差价支出,但未来市场价格再次走低,企业也无法恢复已经主动放弃的比例。

对于剩余寿命还有十多年的存量电站,不能依据最近几个月的高价表现,就轻易判断退出或调低机制比例更有利。

这项选择涉及长期电价预期和未来收益波动。

资产收购时也需要核实原业主历年申报记录。即使并网时间、装机规模和适用机制价格完全一样,曾经降低机制比例的电站,其后续可获得的机制保障电量也可能明显减少。

08|新能源项目估值,需要重新算哪些钱?

机制电价实施后,一座电站的收入可以拆成几笔相互关联的现金流:

电力市场收入:按实际可结算上网电量、交易合同和市场价格核算。

机制差价收入:按各月实际可结算机制电量,乘以机制价与规定参考市场均价的差额。参考价高于机制价时形成负数。

绿电绿证收入:按具备交易资格、扣除机制电量后可交付的环境属性核算。

其他结算及支出:包括市场偏差、辅助服务及系统费用分摊、代理服务、保函费用与可能的违约扣减。

这几项需要放入同一个逐月测算模型,并按照机制执行期限、设备寿命及融资还款计划逐年汇总。

项目投资决策里,机制电价每提高1分钱究竟增加多少收益,取决于实际可结算的机制电量。

例如年机制量5000万千瓦时,机制价高1分钱,在参考市场价和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每年对应50万元差价。

但如果实际机制量从5000万千瓦时降到2000万千瓦时,以0.10元价差计算,年度机制差价收入就减少300万元。

这相当于机制电价降低6分钱对原5000万千瓦时机制量造成的影响。

对于具备多年机制执行期限的项目,保障电量规模和兑现条件,往往比报价上相差几厘钱更影响估值。

当前开发、收购和融资中的新能源项目,财务模型至少应该做到按项目类型确定准入资格、按竞价批次确定机制量与价格、按月核算差价、按合同确定绿证收益,并把并网延期、机制比例下调等条款纳入现金流情景。

能拿到的机制电量有多少、何时开始结算、能持续多少年,比竞价公告上的价格上限更接近一座电站的真实投资收益。

新闻介绍:

本文系统梳理了我国多地新能源机制电价政策落地过程中影响电站实际收益的关键细节与常见误算点。文章围绕八类典型问题展开:一是项目竞价资格受地域、类型、投产时点等多重限制,如广东排除增量集中式光伏、山东按分布式细分投产日期;二是机制电量计算逻辑复杂,需区分装机容量、发电利用小时、上网系数及自发自用扣除,不能简单套用比例;三是机制差价结算以省级参考均价为基准,与电站实际成交价存在偏差,易导致收入高估;四是竞价充足率要求(如江苏125%、辽宁140%)使申报不足反致可分配机制电量缩减;五是机制电量与绿证、绿电合同存在排他性,重复计收将虚增收益;六是项目延期或聚合申报中投产时间不一致,将延迟整批项目机制执行起始时间;七是存量项目调低机制比例具有不可逆性,永久损失未来差价补偿空间;八是电站估值须构建逐月现金流模型,统筹市场收入、机制差价、绿证收益及各类扣减项。全文强调,机制电价的实际价值取决于“能拿多少、何时开始、持续多久”,而非表面报价。

责任编辑:康炜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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