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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洲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碳索储能网   发布时间:2021-04-02 15:59:57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第(二)款的情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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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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