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10年3月3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8月1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修订,2021年4月2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等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
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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