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安徽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中提出,支持储能集成系统规模化应用,鼓励光伏、储能、充电基础设施等灵活结合的源网荷储一体化系统建设。对装机容量1兆瓦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同一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此前安徽合肥曾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中指出光伏储能系统,自投运次月起对储能系统按实际充电量给予投资人1元/kWh补贴,同一项目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
与本次政策相对比,虽然安徽合肥光伏储能补贴标准大幅度下滑,但是补贴最高金额由100万上升为300万。从2018年截止到目前共有21省市明确提出来储能补贴。
安徽合肥《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6月21日
对装机容量1兆瓦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同一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甘肃金昌市《支持新能源电池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6月17日
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能源电池产业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广东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
6月16日
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最高0.5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3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200万元。对冰蓄冷、水蓄冷等其他储能项目,结合节能超市采购额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以内,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浙江诸暨市《诸暨市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工作方案》
6月10日
在我市建设新型储能设施的,市财政按每千瓦时200元给予储能设施投资单位一次性补贴。
浙江嘉善县《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新一轮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意见》
5月24日
对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配建储能系统并接受电网统筹调度的(经审批备案且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额外实行储能容量补贴,补贴期自2021年起暂定3年,补偿标准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逐年退坡。
浙江永康市《永康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
5月11日
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按照储能设施的功率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150元、120元、100元/千瓦逐年退坡(省补助标准:调峰项目按200元、180元、170元/千瓦退坡,补助期三年)。
广西南宁《南宁市动力及储能电池产业扶持政策》
4月22日
给予实现销售的动力及储能电池补贴0.1元/Wh。补贴总销量上限为115.5GWh,即最高补贴金额为115.5亿元。
安徽芜湖《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发电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3月4日
储能电站运营主体0.3元//kWh补贴,同一项目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项目为自发文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投产的项目,单个项目补贴年限为5年。
江苏苏州《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措施》
3月1日
支持光伏项目配置储能设施,2022年1月1日后并网、且接入园区碳达峰平台的储能项目,对项目投资方按项目放电量补贴0.3元/千瓦时,补贴3年。
四川成都《关于申报2022年生态文明建设储能领域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通知》
2月22日
对入选的用户侧、电网侧、电源侧、虚拟电厂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的,按照储能设施规模给予每千瓦每年230元且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市级预算内资金补助,补助周期为连续3年。
广东珠海斗门区《斗门区服务制造业有序用电若干措施扶持办法》
2月11日
蓄冷设备装配容量达到300冷吨~500冷吨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达到500冷吨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企业新建冰蓄冷设备装配容量达到500冷吨~1000冷吨的,一次性补助15万元;达到1000冷吨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0万元。
广东肇庆高新区《肇庆高新区节约用电支持制造业发展补贴实施细则》
1月13日
建设光伏、储能、冰蓄冷项目自用的企业可申报相关补贴,建成使用后给予150元/kWh补贴,每个区内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6月21日,安徽合肥最新发布的光伏储能补贴原文如下: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14日
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聚焦延链补链强链,着力推进我市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支持项目建设。对符合《合肥市招商引资大项目认定导则》相关认定标准的光伏产业项目,可申请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支持,通过代建厂房、投资补贴等方式支持项目快速投建。支持具备资源要素的区域建设配套产业园,招引集聚材料、设备、系统集成等配套环节。鼓励龙头企业“以商招商”引进配套企业,对产业链招商成效突出的企业管理团队或个人择优给予奖励。有关国有投资平台、引导基金、专业化基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
第二条推进转型升级。支持存量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存量企业升级改造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支持光伏制造企业数字化普及、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提升等改造升级,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存量企业扩建先进产能项目,在土地、能耗等要素上优先予以保障。
第三条激励扩大规模。对光伏产品制造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分档给予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奖励,200亿元以上每一个百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0万元。对营收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8亿元的产业链产品制造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第四条鼓励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对标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研发生产高效率、低衰减产品,对新进入工信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异质结(HJT)、钙钛矿等下一代电池,叠瓦、多主栅等高效组件,以及建筑光伏一体化材料、新能源微电网、柔性并网等技术研发项目,支持申报省、市“揭榜挂帅”类项目。支持光伏产业链重大创新研发、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对软硬件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第五条支持分布式应用。支持光伏在城建、交通、农业等领域应用。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工业园区、特色居民区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对装机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屋顶光伏、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瓦、0.4元/瓦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已经纳入合肥市光伏电站市级度电补贴目录项目,继续实行固定补贴政策,度电奖补标准及年限按照项目并网时政策执行。
第六条拓展应用场景。对“光伏+5G”、“光伏+制氢”、“光伏+充电”等“光伏+”创新应用项目,择优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2元/瓦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入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项目优先纳入补贴范围。
第七条推进多能互补。支持储能集成系统规模化应用,鼓励光伏、储能、充电基础设施等灵活结合的源网荷储一体化系统建设。对装机容量1兆瓦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0.3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同一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发展智能运维。支持光伏运维智能化、数字化发展,提升光伏发电效率,对集成故障诊断、远程监控、无人机巡检等功能的智慧运维平台,在合肥地区运维电站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按照发电量每千瓦时不超过0.01元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负责解释,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产业政策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资金实行总量控制。